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属于犯罪构成的事实情况有不符合真相的认识。这种错误包括对客体(法益)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错误,体现其主观心态,会影响定罪量刑。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考查行为人的实际主观心理状态,正确进行定罪量刑。代课老师新政策。 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事实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某甲的朋友某乙因盗窃被便衣警察丙抓获。某甲看到时,以为某乙是被另一犯罪团伙的仇人抓住了,即上前殴打丙以“解救”乙,致丙轻伤。如何认定某甲的行为? ——对这种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2.对行为实际性质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案例】假想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有过失的,应定过失犯罪,如无过失的,则为意外事件。 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手段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案例1】行为人误把失效农药当成未失效农药去毒死他人。 ——虽然不会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由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而且该行为具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案例2】行为人误把农药当成调料下在饭里给他人吃。 ——由于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即使致人死亡也不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如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在手段错误中有一种特殊情形——迷信犯。这是指由于行为人极端迷信、愚昧无知,所采取的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因而,理论认为对迷信犯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将白糖当成砒霜毒人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是有争议的。目前的命题人的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该行为既不可能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但是,如果是用分量不足的砒霜,或者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将木偶当成活人射击的,由于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性,还是构成犯罪的。 注意:社会危害性包括对法益的现实侵害和侵害危险性。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