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大学生实习需谨慎 要学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时间:2013-02-21 02:17来源:№_せ冰辉ひ 作者:张传旺 点击:
案例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实习前需确定实习性质避免纠纷 案例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

案例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实习前需确定实习性质避免纠纷

案例 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小吴认为自己从2009年12月就开始上班,参与加班,因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从2009年12月就开始建立。甲公司则认为小吴当时只是实习,不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吴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建立。

点评 不少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也不相同。对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参与公司工作,毕业生须谨慎应对。

就职实习前需签约避免纠纷

案例 小张在大二下学期就进入到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将毕业,小张因为加班费、车补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离开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课老师新政策。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点评 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dklsxzc/2013/0123/61241.html

违约金不能肆意收取

案例 2008年7月小赵入职丁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赵还与丁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四年服务期内,小赵如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考研、擅自离职等,均为违约,小赵应向丁公司缴纳2.5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4月,小赵考取了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遂向丁公司提出辞职,丁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小赵支付违约金,小赵为顺利入学,被迫交纳违约金。研究生入学后,小赵以要求丁公司返还违约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丁公司认为与小赵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其为小赵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同意返还违约金,但未向法院证明其为小赵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点评 服务期约定往往带有不平等的特点,毕业生应慎签这类协议。根据规定,服务期内因参军等要求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挠。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须提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支出清单。

(本文来源:中工网——《郑州工人报》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