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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6-03 09: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关于为农村原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

补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37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1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范围

凡迁西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教龄补助。

二、执行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办法

教龄补助按每个教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资金按照省、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四、组织机构

县成立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迁西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县实施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要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成立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地的初审认定工作。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和认定工作组要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与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7月20日-7月31日)

成立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项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工作。

(二)政策宣传(8月1日-8月10日)

利用迁西政府网、迁西教育网、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召开村干部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初审上报(8月11日-11月10日)

1、本人申请(8月11日-8月20日)

符合政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领取《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同事、所教学生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同事不少于两人、所教学生不少于一人且具有公职身份。申请人和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对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作出承诺(见附件4)。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计生办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是否曾刑事犯罪、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等出具意见(见附件6、附件7、附件8)。

2、资格初审(8月21日-10月31日)

(1)受理申请(8月21日-8月31日):符合政策人员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定工作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2)外调查证(9月1日-9月3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见附件10),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行的证明材料(见附件9)。

(3)初审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出具的材料和证明,结合外调查证结果,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和教龄进行逐一审查,审查结果报本地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学校公示一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见附件11),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重新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公示一周。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在公示期内,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逾期不再受理。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认定程序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任职地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认定工作。

3、组卷上报(11月1日-11月10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认定工作组认真填写《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见附件12)和《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3),并组卷上报县认定工作组。组卷上报时要按《唐山市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申报材料卷内目录》(见附件2)规定的顺序建档,另外将每人另一份《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和每人另一份《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分别上报,同时将《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4)报县认定工作组备案,电子版发至rsk5661507@163.com邮箱。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和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的资格初审核实材料分别上报。

(四)复审上报(11月11日-11月30日)

县认定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的材料要本着“遵照事实,严格把关”的原则,进行逐人复审,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学校公示复审结果,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批准。

(五)核准发放(12月1日-12月31日)

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省批准后的发放名单在迁西政府网、迁西教育网进行公布。完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满60周岁人员的补助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硬化工作举措,全面推进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尤其是主要领导要亲自上手、亲自抓,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是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教龄补助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并列入财政预算。纪检监察、信访、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加强宣传,严格纪律。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有效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确保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规范行为,严格用人。建立规范的中小学用人制度,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新的代课人员,一经发现查实,要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责任。

    3.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申请表

    4.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承诺书

    5.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粘贴样式

    6.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7.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8.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证明

    11.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12.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13.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

    14.河北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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