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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

时间:2013-01-24 17:49来源:恬淡如水 作者:奕奕寒秋 点击:
人身损害起诉书 :胡X芬,女,汉,19XX年X月1X日生,住沈阳市XX区XX南大街XX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人:刘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 :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住址:XX区XX街 14号。 法定代表人:李X海,系该处处长,联

人身损害起诉书

  :胡X芬,女,汉,19XX年X月1X日生,住沈阳市XX区XX南大街XX五巷1号2-3-1,联系电话:XXXXXXX。

  委托人:刘杨,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

  :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住址:XX区XX街 14号。

  法定代表人:李X海,系该处处长,联系电话:23XXXX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08元,误工费.5元,交通费1351元,护理费2553元,住院伙食费345元,残疾赔偿金(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1065元,精神费3000元,合计赔偿.58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08年1月26日晚 8:00左右,我步行至XX南大街31号楼前突然摔倒,仔细一看是由于楼角地沟往出渗水结成厚冰导致我滑倒。我立即求在场的人帮我打电话报110,马路弯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记录,之后我又打电话报120,前往医院。后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左外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前后三次住院,最终于 2009年6月22日治疗终结,但留有残疾行动受限。

  后来查明该渗水楼房的产权人为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基建处,该处不仅是楼房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维修义务人,因其维修不及时造成该楼不论春夏秋冬长年渗水,租用其一楼门市的用户也纷纷指责该房产处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事发当日不是雨雪天气,其它路面均很干爽,我之所以摔倒纯粹是该楼房渗水造成楼前路面结冰,从而导致我的人身损害后果发生,该房产处为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人。

  综上,依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受损害人依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此 致

  沈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1、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证据目录及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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