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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何认定?(3)

时间:2014-03-12 19:0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250份以上的,属"数额

       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250份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数量25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罚金刑问题。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其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一千元以上判处罚金。

      八、本纪要所指的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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