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在250份以上的,属"数额巨大",数量2500份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七、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罚金刑问题。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其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一千元以上判处罚金。 八、本纪要所指的数额标准,均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