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确保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根据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各镇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通知》(中计育发字[2011]9号文)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现制定《2011年东升镇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并印发给你们。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东升镇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东升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单位(盖章):东升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元)
1、城镇居民 2010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357(元)
超生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202856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 四倍
405712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倍
101428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202856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七倍
354998
违法生育的夫妻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倍
50714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计算基数(25357元),一次性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1014
2、农村居民 2010年度全镇农民人均纯入 13768(元)
超生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110144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 四倍
220288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倍
55072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110144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七倍
192752
违法生育的夫妻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镇(区)年人均纯收入额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倍
27536
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全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计算基数(13768元),一次性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550
3、违法收养子女的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一)、(二)规定处理 -------- 负责人:罗月琼 填表人:杜月娇 电话号码:22225210 中山市东升镇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计算表 单位(盖章):东升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元)
1、城镇居民 2010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357元
超生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25357元×4倍×2方=202856元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夫妻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 四倍
25357元×4倍×2方×2个=405712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倍
25357元×2倍×2方=101428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25357元×4倍×2方=202856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市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七倍
25357元×7倍×2方=354998元
违法生育的夫妻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倍
25357元×1倍×2方=50714元
2、农村居民 2010年度全镇农民人均纯入 13768(元)
超生一个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13768元×4倍×2方=110144元
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 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 四倍
13768元×4倍×2方×2个=220288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倍
13768元×2倍×2方=55072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全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倍
13768元×4倍×2方=110144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当地镇(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七倍
13768元×7倍×2方=192752元
违法生育的夫妻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镇(区)年人均纯收入额的 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一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一倍
13768元×1倍×2方=27536元
3、违法收养子女的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一)、(二)规定处理 -------- 负责人:罗月琼 填表人:杜月娇 电话号码:2222521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