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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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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程序 1、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①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②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③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④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⑤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⑥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⑦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2、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①立案。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②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③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由乡镇分管领导牵头,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④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⑤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⑥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送达。已审批确认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送达回执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送达。⑦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辩、陈述或要求听证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单送达对象手中。⑧申请分期缴纳。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接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要求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⑨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收缴社会抚养费,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⑩结案。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11公开。被征收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金额、已征收到位情况等,要在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予以公开。 【推荐】 【纠错】 【关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