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照差异情节,社会供养费凭证下列尺度征收: (一)对违背划定生养第二个后世的伉俪可能非婚生养后世的国民(以下统称当事人),凭证市统计部分发布的城镇住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农村住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背划定生养第三个后世及三个以上后世的当事人,凭证本条第(一)项划定的征收尺度更加征收; (三)对非婚生养第一个后世的当事人,凭证市统计部分发布的城镇住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农村住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切合划定生养第二个后世的当事人,女方生养时不满28周岁可能距生养第一个后世的隔断不满4年的,凭证市统计部分发布的城镇住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农村住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背划定生养后世的当事人,其前一年现实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实年人均纯收入可能前三年现实人均可支配收入、现实人均纯收入的均匀值(以下简称现实收入)高于市统计部分发布的城镇住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农村住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着实际收入为基数,凭证本条前三项划定的征收尺度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