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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壹审辩护词

时间:2012-10-31 01:59来源:亮子 作者:婧爱一生 点击:
首先、委托人周兴反复向本委托人口头陈述周某与派出所具有特殊的关系,且就是因为这种关系派出所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并导致周某某被错误逮捕与错误起诉。本辩护人经过详细卷宗并参加全程庭审后认为周兴的怀疑具有一定的道理,辩护人的依据分别是:(
首先、委托人周兴反复向本委托人口头陈述周某与派出所具有特殊的关系,且就是因为这种关系派出所在办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并导致周某某被错误逮捕与错误起诉。本辩护人经过详细卷宗并参加全程庭审后认为周兴的怀疑具有一定的道理,辩护人的依据分别是:(1)、周某某家人打110报警,而派出所办公安人员却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称是周某报警,在本辩护人提出这个问题后派出所就作出解释称“值班民警接到周某家人的电话出的警”。本辩护人认为应提供不变证据通话记录来确定值班民警察当天下午是否接到了周某家人的电话,是办公电话接到的周某家人的电话还是私人电话接到的?辩护人这非常关键,涉及到办案人员是否有资格办理该案的原则问题,同时涉及到该案是否存在人为造案的问题,应首先解决。(2)、周某当庭陈述称派出所到达现场后即对其进行了拍照,而本案在起诉前派出所未将所谓的照片入卷,本辩护人提出后,公诉人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房屋买卖协议。公安机关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几张照片均未注明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且公诉人庭未将该照片作为证据出示,本辩护人出示后公诉人以“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予答辩”为由巧妙的避开了本辩护人提到疑点问题。但辩护人认为周某第一时间的照片对周某的伤是否系第一时间形成非常重要,检察院作为鉴定机关,应要求侦查机关随卷移交并进行当庭质证,公诉人的避而不谈属于不履行监督职责任,对本案的结果持放任的心理太度,再次说明了存在人为操作可能性。(3)、提请逮捕时间与受理逮捕时间存在严重的矛盾,公诉人以书写错误进行答辩,本辩护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存在书写错误的问题,但是否属于书写错误应以审查逮捕部门的受理案件登记薄为准,公诉人对此问题以“如果认为存在问题可以到有关部门反映为由”再一次巧妙的避开了辩护人的合理要求。(4)、对周某的伤情先委托后询问,对于这个问题公诉人以“伤情鉴定系合法、真实的”予以答辩,辩护人未对伤情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提出质疑,提出的了派出所在不知道周某伤的问题的情况下是如何进行的委托,这个问题对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操作至关重要,应予排除。(5)、关于周某笔录格式化的问题,公诉人答辩人称:“首先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要求,其次、辩护人与周某某没有提供伤情来源,最后、格式化不违法”。辩护人认为格式化是属于违法的,格式化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原则,另外,辩护人还认为周某的伤情来源问题属于侦查机关提供的,如果说未提供来源就不能认定的话,那么侦查机关至今未提供第一次时间的照片(注:周某当庭称拍的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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