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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被甩索赔3万中介费,未履行的居间服务协议无效

时间:2013-02-22 15:28来源:青果cc 作者:讲过去的故事 点击:
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以后,居间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工作,居间服务的特征实质就是居间合同的特征,具体来说,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

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居间合同以后,居间人须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工作,居间服务的特征实质就是居间合同的特征,具体来说,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大家知道,在房屋中介买卖中,委托人除了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外,还需与卖房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即存在两份合同——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两方,是居间人和委托人;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也是两方,是委托人和卖房者。所以说,居间人只是居间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卖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卖房者签订合同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第三,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只有两方当事人——居间人和委托人,不包括卖房者;是有偿合同,即委托人需要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服务费或者报酬;是诺成合同,即只要居间人与委托人达成一致的真实的居间服务意思表示,居间合同即告成立,也就是指只要居间人和委托人达成居间服务的合意,居间合同便达成,不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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