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责任追究制度 1、股东(大)会决议瑕疵 (1)目的外事项的决议。目的外事项的决议是指股东大会就召集大会目的以外的事项进行决议。严格而言,对股份公司该项决议无效;对有限公司而言,通常应认定其效力。 提示:(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会行使第38条规定职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房屋买卖协议书。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提示:《》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相关知识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 (1)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2)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