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由于携带方便、可透支消费、分期付款等优点,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帮手。但是,长期以来,信用卡还款却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很多人会忘记到底上个月自己用了多少钱,或者持卡人收到的是美元账单,计算人民币还款金额容易有误差 信用卡废除全额罚息,到底还要多久? 信用卡由于携带方便、可透支消费、分期付款等优点,已经成为大多数消费者,尤其是青年消费者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帮手。但是,长期以来,信用卡还款却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很多人会忘记到底上个月自己用了多少钱,或者持卡人收到的是美元账单,计算人民币还款金额容易有误差。又或者持卡人记不清到底应该在哪一天之前还款。在诸如上述未按期还款或者为完全还款的情况下,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和滞纳金,而这个滞纳金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在滞纳金的收取中,有一条广受消费者诟病的“潜规则”——全额罚息。 所谓全额罚息,是指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即便差个零头未还清,银行仍以全部欠款为基数,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费用,且“利滚利”计息。并且,一旦支付滞纳金后,除承担利息和费用损失外,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也将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一旦持卡人不全额还款,那怕是欠1分钱,都会对持卡人全部的账单收取利息。就这一条,近期引发了人们高度的重视和质疑,在网络上尤其是微博中,很多网友晒出了他们与全额罚息的故事:比如一持卡人在信用卡少还2.95元的情况下,被银行收取420元利息,罚息高达所欠金额的142倍,还有一持卡人5年前刷信用卡消费191.11元,一直忘记还款,到今天被银行催还欠款,连本带息共计.43元,仅利息和滞纳金就超过1万元……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到底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是否合法,该条款对对持卡人公平吗? 全额罚息合法不合理 事实上,对信用卡的透支部分,在超过了还款期后进行全款或余额罚息都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尤其是全款罚息更是国内银行业的一个行规,80%以上的银行都选择了这个更有利于自身的规定,只有很少数的几件银行,诸如工商银行在取消了全额罚息,选择了余额罚息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虽不至被认定为违法,但实际上是一种风险过度转嫁,从而构成一种不对等的交易关系,侵犯了消费者权利。 2003年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了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者主要是银行一方,消费者在其中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而信用卡欠费罚息问题,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范围,因此可以采取市场调节价,本身也不需要进行社会听证。因此各个商业银行采用全额罚息的办法,应当说是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但是合法不意味着可行或者合理,我们知道,持卡人持卡消费时,每刷一笔都有免费短信提醒,但是很多银行信用卡超期应还款时却没有免费的短信提醒了。这是相当不公平不合理的。银行至少应当做到公平交易,在给消费者的账单以及办卡前的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上,用显著字迹告知消费者应有权利、履行义务和违反后果,在临近还款最后期限前夕以及罚息发生时,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避免持卡人经济损失扩大。 另一方面,就目前我们接触到的新闻报道,很多持卡人都是因为计算误差等原因造成了极小额的欠款,消费者实际上不具有主观恶性,但是由于银行具有垄断地位,能够轻而易举的运用其垄断性强势对消费者进行全额罚息,这实际上是变相提高业务收费价格,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像对于存贷款利率这些问题,我国都有一个固定标准,但是到目前为止,银行信用卡计息方式目前则没有统一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这一点使得很多消费者对信用卡计息云里雾里,他们不知道罚息的计算标准到底是怎样的,因此也不知道自己到底应该被扣多少钱,这实际上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不合理的。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来,欠债还钱本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既然使用信用卡消费,就应承担还款义务,逾期未还还将承担一定的利息,这一点所有的持卡人都没有异议。但是实际上,信用卡收费名目非常多,包括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而且还会循环计算利息。循环利息的计算是以账单上每笔金额,包括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消费本金、预借现金本金、已出利息为计息本金。这就非常不合理了,本来逾期承担利息就已经带有惩罚性质了,但是如此繁多的名目和各个名目项下的循环利息计算,本来有理的银行变得没理起来。 笔者明白,对银行而言,一年发行数量如此庞大的信用卡,其一定时间范围内的透支数额是巨大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款数目不准,银行相当于承担了部分风险实现的结果。但是银行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将这个本来应该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费用很大程度上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相反,银行应该做的,是严格规定持卡人的还款时间和具体数目,对没有还清的部分进行罚息。
从源头和起源上解决全额罚息问题 对于信用卡全额罚息问题,究其本源,还是与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充分和信用体系没有建立有关。信用卡制度借鉴于国外,但是国外的信用卡制度实际上是和国外发达健全的信用体系相关联的。我国引进了信用卡制度,却没有建立相应的信用体系,使得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没有可倚靠的信用制度来支撑。这实际上与我国法律领域内很多问题很相似。老有客户问我中国的法律如此不健全为什么不从国外借鉴借鉴他们的制度,或者干脆移植国外法系云云的问题,笔者都会告诉他们不是我们不借鉴,是实际上从已借鉴的实例来看,单纯的借鉴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除了借鉴其法律规定,其思维习惯,其配套措施都必须引进才可能奏效,而如果全套引进,有可能产生更多的问题。话题回答信用卡制度上,这个问题与法律的借鉴同理,单纯借鉴了信用卡制度实际上没有效果,必须建立起想要的信用体系,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这一点非常之困难。但是困难并不意外着要放弃,实际上现在国家也正是朝着建设全面的信用体系前进的。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还是单一、落后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几大商业银行形成了垄断联盟,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使用了很多“霸王条款”,将巨大的商业风险部分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因此健全市场竞争机制,排除垄断,让更多的银行能够参与到竞争中来,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信用卡废除全额罚息,不会太久 全款罚息虽说是国际惯例,但并不是必须执行的,也不是惟一可选的方式。惯例是死的,但是制度应该是活的,如何让制度操作起来完全更灵活、更人性化,才是银行业的大佬们应该去考虑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就非常推崇工行敢为天下先的改革,那就是按照未还款项的数额来进行罚息,这一点很值得银行业学习,事实上,的确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学习工行的做法,尝试废除全额罚息。改为容差还款。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一名持卡人,一名法律人,我很欣喜的看到:目前,规范银行服务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正逐步完善着银行这一服务行业,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在废除全额罚息的这个问题上,我们不需要再等太久 (本文来源:庞理鹏律师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