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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

时间:2012-11-28 02:33来源:梅霞 作者:网速时空 点击: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四方游侠 5 2楼 ?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四方游侠
5

2楼

? ???旧房改造是否属公共利益
哪些可以被认定为公共利益,由谁认定,认定的程序怎样,被征收人如果有异议,如何寻求救济?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3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居首位。
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很难划分清楚,所以《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受访专家坦陈,“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中外都是难题,比如“以危旧房改造为由进行大规模拆迁”属不属于公共利益就很难判定,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地方政府强制拆迁的空间,因而也成为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认定上,以六项列举加一项概括条款的方式予以规定,进行了相对比较严格的限定,照顾了我国现实。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上,不少学者一直坚持不能把旧房和危房并列作为公共利益的认定范围,“旧房不是危房,它的存在并没有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向记者表示,过去拆迁引发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对“公共利益”范围的过度扩张,很多地方政府以“旧城改造”的名义“经营城市”,其实,这在2004年8月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已有明确规定,将“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与“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作为并列事项。
争议应当由谁来裁决
征求意见稿专设“征收程序”一章,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王轶认为,相比《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于因为危旧房改造而进行的征收设定了门槛:90%和两个三分之二,即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无救济则无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轶认为,这两条规定,确定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尽管有了不小进步,但是距离理想方案还有差距。
王轶告诉记者,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
补偿怎样做到“拆一还一住房保障”
如何实现补偿公平、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中立,也是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之一,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用16个条款规定了补偿。
王轶认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些规定值得肯定。
王才亮则认为,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这种看似合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将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他建议,可以参照天津市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按照同样地段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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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 ???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本报北京1月28日电
2010年01月29日07:29? ?中国青年报《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意见稿中五大问题存争议》一文就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对“法律阳光何时照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这样回答的:王轶认为,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由法律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而且新条例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只是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因此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无法涵盖这部分内容。
这些严重的官僚主义,现在自由市场都有人管,而农村集体土地却不属于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难道国务院没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农村集体土地就没有人管了吗?
目前,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市化建设已推进了几年,拆迁改造已经从市区向市郊发展,多数城市的拆迁改造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已经占了拆迁改造的大多数,而即将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没有包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范围太小,使得城市化建设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改造仍无法可依。真是官僚主义还要害死很多人!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农民可与政府协商

Tags:? ?集体土地征收 农民 征收补偿 房屋 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国宁波网·宁波住房网? ?来源: 宁波日报? ? 发布时间: 11年02月01日 09:41

?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1月3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
陈锡文介绍,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条例体现了四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内;二是对征收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充分协商;三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就是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四是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这一条例的适用对象尽管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对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征收土地的问题,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陈锡文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补偿费主要补偿给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

被征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将抓紧修改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规定
? ?2011年01月20日 01:36? ?中国证券网-郑州证券报[ 微博 ]郑州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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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 ???集体土地征收四大问题突出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政府的征地范围过宽。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道林说,按照国际惯例,政府只有在公共利益真正需要时才能征地,而在我国许多省市,无论是公益性用途还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征收农民的集体土地。“此外,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多使用强制性,导致产权主体失去了产权的制约作用。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征收需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但实际上是极少数人,乃至由地方政府决定着征地与否,普通农民根本没有发言权。”朱道林说。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征地补偿过低,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力度不够,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中普遍存在的又一症结。征地价格很低,出让价格却很高。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升值,农民无法分享,完全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得。“农民失去了土地,既没有得到就业安置,也没有得到社会保障,导致群众不断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蔡继明说。
有专家表示,征地程序混乱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第三大沉疴。许多征地环节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更多的是强征。土地往往在农民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征用,从而激化社会矛盾。一些基层政府作风粗暴,动辄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野蛮手段,导致恶性案件不断发生。记者在山西南部某市采访时了解到,个别基层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程序不透明,有的甚至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才与农民签订征收合同,村委会、乡镇政府等成了哄骗农民的帮手。陈晋胜说,有不少被征地农户,很少或几乎没有参与到土地被征收的协商中。
第四大症结是农房拆迁欠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或办法,目前只能依照土地管理法补偿,而土地管理法重点对征地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房屋只是作为地上附着物来处理。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指出,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授权地方政府规定,“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 400元,农民一处房屋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只能由政府裁决,法院不予受理。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影响政府公信力。而农房拆迁纠纷发生后,农民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公共利益”范围尚无明确规定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新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现在很多矛盾的确集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他们正在着手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一些专家认为,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需要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构建合理的土地市场机制。我国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为“公共利益”才可征收土地,但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并无明确的规定。“新法需要加大对失地农民的保护,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采取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杨在明说。孙继业则呼吁,对征用土地仅按原用途补偿是不符合市场法则的,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人均耕地、升值预期乃至物价涨情等多方面因素,以市场价值为依据实行补偿。对于房屋拆迁,应参照同一区位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集体土地的补偿应该参照机会成本而不能以农业产值的倍数来计算。如此一来,才可以让农民有均等的机会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分享土地红利,也能促使政府摆脱土地财政依赖,转变发展方式。”蔡继明表示,公共利益涉及全社会,建设成本应该让全社会承担,而不能让农民独自承担。
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过程中,陈晋胜建议,要建立健全农民主张权利的救济制度。国家应在城乡土地征收中坚持同地、同权、同价、同受益的基本原则,让集体土地释放出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土地收益。孙继业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时制定出台《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商业性开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以规范农村征地拆迁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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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实践来看,因征收与拆迁所引发的各种矛盾,很多体现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公平性方面。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集中就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
2征收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根据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责。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立法背后
2010年12月1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共收到意见条。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2日介绍了二次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情况。
补偿省级政府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有意见认为,增加政府补助和奖励的内容;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建议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评估机构应当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确定;也有意见提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采用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选择或者一方不参与的由另一方选定等,建议不能由市、县级政府规定选定办法;明确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认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等不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建议由上级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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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中农办主任: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农民和政府协商
来源:新京报? ? 时间:2011-01-31 08:05? ? 作者:杨华云
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集体土地征收的规范问题更加突出。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国有土地征收同样的原则。他是在昨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三农及水利工作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 ???日前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要求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在回答本报记者就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问题时,陈锡文认为征收条例四个重要原则同样应当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的集体土地征收中。? ???四个原则是: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征收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让民众广泛参与,与民众进行充分协商;必须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决定。? ???■ 释疑? ???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征收时如何补偿?? ???农民和政府可协商形成补偿价? ???在发布会结束后,陈锡文接受本报采访时进一步表示,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有所不同,国有土地征收房屋,集体土地既有房屋也有农田,但这些原则都应当体现出来。?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一个重要的区别为,国有土地是经过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而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直接交易,从而带来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的问题,那么征收时如何补偿?陈锡文认为,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完全可以通过农民和政府的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从而形成一个“事实上”的价格。? ???他并表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提出一些改革原则。这些原则涉及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在城镇规划区外,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符合规划,经过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让农民直接参与经营和开发,保障农民获得开发收益的权利。过去经过批准依法获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这些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允许它进入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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