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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2012)

时间:2012-11-20 21:50来源:黄河边上臭石头 作者:发胖熊 点击: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綦江府发〔2012〕61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綦江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綦江府发〔2012〕61号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 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其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并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农转非人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的多少依次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单位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四)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第七条 地上建筑物(房屋)补偿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件2执行;青苗补偿(含成片经营种植的果园、苗圃)按附件1以实际种植面积计算;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1800元每亩给予综合定额补偿;构筑物补偿按附件3以实际丈量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附件6计算;征收林地的按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中依法流转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手续并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设施农业服务的房屋,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4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青苗附构筑(着)物和零星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装修的装饰物、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等;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九条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50%计算自建住房补助。自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拆迁合法产权房屋居住面积(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3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时批准撤销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除外)或依法兴办的企业(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建筑物,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4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十二条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恢复到入户门;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按学制连续就读的时间为准);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等。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给予一次性元的安置补助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
(二)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六条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征地公告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
第十七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十八条征地拆迁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合法房屋面积按附件2进行补偿,合法产权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当年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4的结构价差后进行补偿。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进行安置,其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第十九条自建住房的建安造价、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和经济适用格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协议征地拆迁范围所在街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乘以应安置面积。
货币安置款包括购房款,水、电设施费和“两证”办证费等全部款项。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费用。
第二十一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按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285元(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向拆迁单位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二)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其户型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但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
(三)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
(四)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五)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所在地安置房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六)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其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父母合并安置。
第二十二条属住房安置对象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30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拆迁当年自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三条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发,每人每次4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第二十四条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实行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过渡时间最长为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200元发给搬迁过渡费。
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24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订奖励;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拆除房屋或承诺放弃残值的给予20元/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奖励,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间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连续两年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的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房屋进行残值补偿,标准见附件5。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
第二十八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给予简装补助费,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助。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拒不签订拆迁协议或已签拆迁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取消奖励。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全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六)区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上缴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八)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綦江府发〔2008〕39号文同时废止。
2011年12月26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2.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3.构筑物补偿标准
4.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5.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6.装饰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青苗补偿标准单位:元/亩作物类别标 准备 注蔬菜类(粮食类)1500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3.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经济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4.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果树(含葡萄园)、盛果园按蔬菜类补偿标准增加1.5倍,挂果园按蔬菜类标准增加1.3倍,幼果园按蔬菜类标准增加1.2倍计算。
附件2: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结构等级层高(米)单价墙体地坪楼坪房盖室内外粉水及其它年折旧最低补偿单价(元/平方米)钢砼
285—315


190砖混甲2.8265—285内外24墙
砼钢混板钢混板外墙搓砂或部分抹灰、内搓砂或石灰抹面
1.乙2.8245—265外24墙或部分空斗、18墙,内18墙或12墙,条石
水泥、三合土钢混板钢混板清水外墙、内粉水泥或石灰抹面
2.25砖木(片石)甲2.8225—245内外24墙、干打垒
砼企口板瓦内外全粉、望板或灰平顶
2.乙2.8195—225内外18墙,少数12墙
水泥、三合土平口板瓦、玻瓦内粉、水泥桨勾缝、简易望板
2.50土墙(穿逗)甲2.8185—210双夹墙,部分片石、土墙
水泥、三合土企口板瓦内外全粉、望板或平顶
2.00125乙2.6170—185单夹墙,少数板墙,部分片石、土墙
三合土毛料板瓦内外石灰或三合灰粉
2.25简易甲2.470—105单砖或竹编
三合土木楼瓦、玻瓦石灰粉
4.5025乙2.430—60竹编或草篙
土竹木毛毡或草无粉
6.00
说明:1.房屋搬迁补偿费=确定单位价—年折旧,但不得低于最低补偿单价。
2.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层高在1.5米以下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3.5米以上4米以下(含4米),按同类标准的120%计算补偿;层高在4米以上5米以下(含5米),按同类标准的140%计算补偿;层高在5米以上,按同类标准的150%计算补偿。
4.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挑廊、走廊、檐廊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5.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6.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7.凡在规定时限内拆迁的,残值归被坼迁户处理。

附件3:
构筑物补偿标准名 称结 构单 位单价(元)备 注堡坎、围墙(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90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45砖60土围墙10道路水泥路面平方米66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泥结路面52简易路面(机耕道)16砖瓦、石灰窑
座5500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条石立方米(个)55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33简易11机井1500坟墓单人(土)座1000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单人(石)1500双人(土)1500双人(石)2000地坝石板平方米40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30三合土20土10粪池、贮水池条石、坚石硬打立方米40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30土10水渠条石、砖砌立方米60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片石(砖、三合土)30电杆9米以上圆电杆根100电杆、电线指街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55电线室外照明电线米2
动力电线3室外饮水管直径60㎜以下(含60㎜)米2.5不含市政管网
直径60—100㎜(含100㎜)5.5直径100㎜以上11钢架、大棚钢架薄膜亩3850
竹木薄膜1800说明: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4:
房屋结构补差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差标准砖混砖墙(条石)预制盖0砖木砖墙(木板)穿逗瓦盖4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60土墙穿逗、土墙瓦盖75石棉瓦、玻纤瓦盖125
附件5:
房屋残值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差标准砖混砖墙(条石)预制盖23砖木砖墙(木板)穿逗瓦盖2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8土墙穿逗、土墙瓦盖17石棉瓦、玻纤瓦盖16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13简易8附件6:
装饰物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级等级内容计算面积单价第一等级外墙粉水以上,室内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或墙纸,吊顶,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装饰材料包装等精装修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80第二等级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简单包装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30第三等级地砖、墙面有腻子、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00第四等级地砖、墙面刷白、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70第五等级其他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3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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