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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追求与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的思考

时间:2012-11-24 13:44来源:王不留行 作者:巴黎小达 点击:
2012年6月1日,第22届中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在银川开幕,记者专访了《拆楼记》的作者、河南省作协副主席乔叶。其中有这么一段—— 记者:作品中的“我”好像没有明确的道德立场? 乔叶:这正是我想要的。我有意克制着自己的道德立场,我怕自己像个很有道德立场

2012年6月1日,第22届中国图书交易博览会在银川开幕,记者专访了《拆楼记》的作者、河南省作协副主席乔叶。其中有这么一段——

记者:作品中的“我”好像没有明确的道德立场?
乔叶:这正是我想要的。我有意克制着自己的道德立场,我怕自己像个很有道德立场的知识分子。而那种所谓的道德立场,不是冷眼旁观,就是高高在上。其实我也曾试图站在这样一个立场上,但我很快发现我做不到,我站不稳。不仅仅是因为我的乡村之根还没有死,也不仅仅是因为我是一个农妇的妹妹,更重要的是:我一向从心底儿里厌恶和拒绝那种冷眼旁观和高高在上。我尽量客观地裸露我所看到的事实,还有事实中的我自己。其他的,就交由读者。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立场吗?
好一个“交由读者”呀!作者客观地再现了拆楼的全过程,把难题抛给了读者。读完《拆楼记》,我首先犯了难,文章该如何立意?我的立场放在哪儿?从文章来看,个人与政府之间各自有合理的地方,却又都因自己的利益所在当仁不让,明暗规则并行不悖。围绕利益,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博弈。在这个作品中,无论我站在哪一方,都是片面的。于是,我决定跳出立场,从城市化进程与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来展开论述。

一、文章内容分析

从文章中,我首先看到的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群众的学法、用法工作明显滞后,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较市民相比淡薄的多。这一点从《开会》这一节中可以看出,在会议上,除了赵老师外,其他人都是没有什么主张的,“文的武的,上的下的,有的没的,简直是一团糟”。回过头来再看赵老师,为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翻出了一张张“古老”的证件,其中大家认为最有意义的是一份一九八二年取得的林权证,并且赵老师相信着“给证的时候上头说了,这个证,一证两用,既是林权证也是宅基地使用证”。然而他却不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出台后,已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于宅基地上建房,需要经过申请,也就是说林权证和宅基地证是两个不等同的证件。难怪上头说那张林权证早就过时了。

赵老师在确定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时,所根据的法律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后废除,新拆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据此,我认为,赵老师等人有关建筑与建筑使用材料的补偿问题争议已属多余。

尽管张庄村的村民们在此次拆迁过程中违章建房,是有错在先,但是对于政府,也并非就是绝对的正确者。

在拆迁的过程中,我看到的是官员们为了短期目标和自己的政绩而竞出奇招,根本没有耐心地做思想工作。一是以权压人。王强的哥哥是村支书,且正直严谨而不敢妄为,因此,在分包的时候,就将王强分给王永。当王强因为大伙儿的要求和支持而迟迟为拆迁时,王永的哥哥被带到了“上头”。两天两夜,逼得念及亲情的王强开始拆迁,“我已经对不起我哥了,不能再对不起他了。好歹先拆几块,叫我哥先回来再说。征收补偿条例。放心,我也不会多拆,我也心疼。”这样的招数,他也没办法。而对赵老师家,则是采取停工资的方法,顽强的赵老师夫妇不肯拆迁,最后只好“离婚”。二是以利诱人。对于两户低保户,上头开出了很多的优惠条件:多加一份低保,给超生的小孩子免费上户口,把远嫁的姑娘户口再迁回来,给孩子找个临时工,让哪家年龄不够的孩子去参军……“上头的态度真好,老好了,只要有空就来俺家坐着,给俺擦桌子抹板凳扫院子倒垃圾,干这干那,还说房子拆了以后会给俺帮忙卖砖,卖水泥板,都不容易呢,那响还犟啥呢?拆就拆了吧。亏点儿钱也没啥,只当害了一场大病……”“而最最无厘头的那家是:上头的好态度把他们给感动了。”就这样,低保户们动心了。三是“暗补”。对于姐姐家,因为“我”找了关系,所以上头同意了姐姐提出的六万块钱的拆迁补偿,这才使姐姐家拆了房子。正所谓“有办法的给得多,没办法的给得少”。最后,所有的村民都将房子拆到了“五米”。

据前文提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庄村需要拆迁的房屋属于违建房,按规定是不予补偿的,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拆迁任务,“上头”与村民达成了各式协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对社会发展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实行拆迁就不能完成旧城区的翻新改造,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就无从谈起,也就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要求,想知道房屋征收条例。导致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拥挤、购物娱乐难、生活不便、污染严重甚至引发疾病、土地资源难以整合影响城市现代化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然而,伴随着拆迁的是越来越突出的矛盾,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官方之间利益冲突日渐明显,因反对拆迁而引发的暴力事件也屡见不鲜。

二、拆迁中的利益分析

拆迁矛盾说到底就是拆迁利益问题。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出拆迁方案,被拆迁户想就此机会大捞一笔,而政府却又总嫌拆迁户的补偿要求开出了天价,于是他们之间展开了一场艰苦的“利益博弈”。在这个过程中,有被拆迁人的利益遭到严重损害的,有因为拆迁而暴富的,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也千方百计想要从中获利。利益的不可调和性,就导致了各方之间的冲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职责与角色,因此被赋予指挥权的政府在拆迁中占据了优势地位。在我国城市化的拆迁中,各级政府不但是有着特殊经济、政治利益追求的参与者,更是重要的组织者与协调者,占据着“枢纽”的位置。他们借着公共利益之名,将此作为“挡箭牌”,要求拆迁户拆迁。

拆迁对于政府来讲蕴含着巨大的利益,而对于被拆迁户来讲,也同样蕴含着很多的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作价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具体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既然有如此多的补偿可得,也难怪《拆楼记》中张庄村的村民们会冒险在绿化带上违章建房。

三、拆迁的法治追求

拆迁中蕴含着的巨大利益,使得政府与被拆迁者在拆迁过程中都紧紧围绕自己的利益,谁也不让谁,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只要达成自己的目的,就一切OK。我看过的许多文章和观点把拆迁中的责任指向政府,将被拆迁者置于弱势群体,而将政府置于绝对的强势群体。但我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在拆迁中,我们需要的是政府和被拆迁者都能够依法办事,共同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确保拆迁工作有法可依。

一是进一步提高城市化进程中干部和群众的学法、用法意识。政府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对于确需征收房屋的,严格遵循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对于被拆迁者,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依法确定的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应违章建房。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而不是通过群体性上访和冲突事件解决。

二是使房屋拆迁补偿程序透明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拆迁程序中,应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暗补”现象。

三是进一步加强拆迁方面的立法。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拆迁条例规定了政府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一规定取消了强制拆迁的措施,从法律上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条例也还存在着缺漏之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不清,导致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落入地方政府之手,进而通过滥用解释侵犯公民权益。

在我国整个城市化进程中,造成拆迁矛盾的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对该问题的根治,既需要通过理论探讨以进一步明确整体思路及规制重点,更需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完善以重新调整早已失衡的相关利益格局。鉴于此,围绕“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问题”的理论探讨以及制度构建必将不断地深入下去。

《拆楼记》的作者乔叶给我们展示了一个真实客观的拆楼过程,在作品中,还原了一个真实的自我。而我在写这篇文章时,也没有绝对的立场,或许是乔叶所说的冷眼旁观、高高在上,但我只是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来客观看待这个事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B]:zwgk/,2011.1.21

[2]吴建春.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探讨[EB]:,2007.10.29

[3]王清.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0.7,第33卷第4期:53-54

[4]赵银红.城市拆迁的利益博弈与规制思路[J].行政与法治,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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