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决议》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结合长沙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和“司法公正长沙行”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全面促进全市两级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 2.不断提高全市法院和全体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识,切实增强司法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阳光司法,规范司法行为,按照信息完整、渠道畅通、机制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全市两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水平。 3.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规范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时限、事项和形式,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以开放、透明的司法工作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本院、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本工作意见,并通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各种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公开的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开拓思路、创新方式方法,特别要在完善庭审公开、听证公开、审限公开、执行公开的制度,创新司法公开形式,加强司法公开请求权的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二、立案公开 5.通过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和法院网站等载体和发放《诉讼须知》等形式,依法公开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提示等内容。 6.完善立案大厅的导诉、立案、查询、调解、、接访、材料收转、文书送达、判后答疑、等诉讼事务办理“一站式”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预约立案、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7.在立案大厅设置导诉台,配备专门的导诉人员,提供导诉服务,做好诉讼指引、案件查询、约见法官、法律咨询等工作,热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服务。 8.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或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能够当场补齐的,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9.严格执行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及时将案件受理审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相关依法送达当事人。 10.完善缓、减、免交用的申请办理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不服不予准许决定的,可以书面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作出决定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异议成立的,撤销并改正原决定;异议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11.全面公开、规范实施(包括申请保全、解除保全、提供担保等事项)、等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在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12.完善并公开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室,公开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13.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法官接待上述人员一律在规定的公开场所进行。 14.建立健全法官约见制度,约见法官的流程、联系方式、会见场所等信息应当对外公布,法院对约见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约见理由正当的,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15.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公开院长接待的制度、内容、程序和事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可以邀请群众参与旁听,并及时公开接待处理结果。 三、庭审公开 16.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突出强调庭审公开这个重点,严格落实合议庭工作制度,全面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努力提高案件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公开开庭率。 17.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并通过公告牌、法院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告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合议庭成员等信息。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18.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安排旁听,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满足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19.社会影响较大和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适时公开。公开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人士等参加旁听,并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参考,切实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设立专门的联络机构,安排专门的联络人员,具体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所关注的案件主动提出旁听庭审要求的安排落实工作。 2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和形象监督员等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员、形象监督员和检察机关代表出席旁听,并适时将关注的有关情况向当事人公开。 21.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其认证结果也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宣告。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22.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资金、设施、技术等方面加大对庭审直播设备的物质保障力度,加快电子化法庭的建设,逐步实现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记录和固定庭审活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推行庭审直播、录播,实现庭审活动公开透明。大力推进远程审判、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3.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依法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 24.进一步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案件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当事人有权。认真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25.案件由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将审理程序转换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 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案件因法定事由中止诉讼的,应当及时作出并送达中止诉讼裁定书。 26.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比例,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四、执行公开 27.全面落实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将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监督权、委托评估(拍卖)权、物管理权,分别交由四个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有效实现内部分工和相互监督。 28.推进“分段集约执行”机制改革,改变案件执行由一名法官“一包到底”的旧模式,将案件执行流程设置为财产调查、强制执行、结案监督等若干阶段,每阶段由不同的执行组集约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