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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农民逃过路费368万----看《房屋征收条例》中的“公共利益”!!! 人们对旧城改造是不是公共利益还有很大的疑问,但是 修路是不是公共利益?从国务院征求《房屋征收条例》意见时看,大家都认为这是公共利益! 但从河南农民逃过路费368万元来看,修路不一定是公共利益。 比如,修好一条路,每年收万过路费,用于给银行还贷10万(还不够贷款的利息,这样永远也还不完贷款,可以永远收费),其他9990万用于养大量的收费人员、发放高工资高福利、给单位或职工建楼。这样的路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每年收了多少过路费,不给公民说清楚,怎样支出也不给公民说清楚,这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收回了成本的10几倍了,还要收费,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fwzsbctl/2013/0123/61199.html。这能说是为了公共利益? 还有可能,现在的公共利益项目,过上几年,有关部门重新来一个“规划”,就合法地把本来是公共利益用途的土地,规划成了商品房等有利可图的项目,这也是公共利益? 那些能给开发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带来大量好处的建设,也能叫做“公共利益”???? 如果收回了成本10几倍了,还在收费,现在的收费是不合法的的,当年的强拆也一定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些高收费的事实证明,这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而是利益集团的利益。 应当给当年被强拆而失去房屋的公民进行利益补偿,把收费站员工的高福利也给这些人吧!(万万不能说:提出这样要求的被强拆人是在敲诈)。 可以说,那些已经收回成本10几倍后还在收费的人,和土匪抢劫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比逃过路费的农民恶劣多了,他们才是应当被判无期徒刑的人,因为他们不是抢一个人,而是对所有过路的人都进行抢劫(但不包括特权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