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公安局为新建办公指挥大楼实施房屋拆迁工作,李某租赁的公房属拆迁范围。因李某要求将拆迁范围外的私房落实问题与房屋拆迁安置一并解决,致无法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拆迁人遂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房地局经调解不成,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裁决。该裁决认定,李某住本市某公房,为租赁户,房屋类型为旧里,居住面积14.6平方米,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李某等5人,核定安置人口为上述5人,应安置市区四级地段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应安置本市五级地段新建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地局根据《A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A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规定,裁决如下:(1)安置被申请人李某等5人本市五级地段三室一厅,居住面积53平方米,建筑面积92.11平方米新建住宅一套;(2)被申请人在收到该裁决之日3天内须搬离原住址,迁往上述住址,原住房由申请人拆除。该裁决书于同年2月22日向李某送达。李某对该裁决曾提起行政复议,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9年6月8日作出维持原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看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局所作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9年2月21日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充分考虑区位因素对房屋补偿的影响而作出的补偿裁决是否应被支持? 众所周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中心区域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由于区位因素涉及到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周围环境、景观等,因此,房屋价格评估中引入区位可以更客观地评价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状态下的包含土地价格在内的价值。案例中房地局综合考虑了被征收房屋的各项指数,尤其是区位因素,给予原住户比较合理的安置补偿。充分考虑影响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各项因素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符合《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原则,因此,一审与二审人民法院对房地局裁决均给予了肯定,也符合《补偿条例》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