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乔某某在庄河购买车辆,被告二宋某某负责为被告一乔某某托运车辆到被告一乔某某处,被告乔某某叫原告李某某帮被告二宋某某招车,招车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晚10点30分,被被告二宋某的牵引杠击伤,致使原告李某某的前后韧带、交叉韧带、内侧韧带断裂,2009年8月8日至9月2日在某某医院治疗26天,花医疗费元,经为9级残。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抚慰金等10万元。 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没有腿受伤是谁造成的证据。没有该证据,若二被告不承认侵权事实,原告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经律师在场反复指导,艰辛而又紧张的取得了手机录音,使案件锁定胜局。 在庭审中,二被告面对手机录音,我不知道购房协议书。不得不承认侵权的事实,在法院的调解下,除被告一乔某某先行支付的医药费,二被告乔某某、宋某某另行支付7万元,乔某某支付元,宋某某支付元。 证据为王,诉讼只要掌握决定性的证据,那胜诉将是一定的,是可以走遍天下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