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公布,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幅增加,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07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分别为件、件、件、件和件。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幅较快、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 据了解,司法解释准确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合理确定了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妥善处理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同时,积极创新诉讼机制,追求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对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将继续努力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良性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本文来源:法制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