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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

时间:2013-02-27 18:57来源:水月未央 作者:ゞ茗▲〆訫 点击:
谢忠德危险驾驶案中,法官因为交警支队为此地的“公共性”出具了相关证明“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发地为空旷地,可以通行社会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而将谢忠德在此地发生的醉驾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河南方邦律师

谢忠德危险驾驶案中,法官因为交警支队为此地的“公共性”出具了相关证明“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发地为空旷地,可以通行社会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而将谢忠德在此地发生的醉驾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王冰光律师认为,法官认为“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近年来,购房协议书。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多,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无可非议,但是,该案发地的公共性应该由法院以司法的方式在判决书中进行认定,以期起到司法引导和教育的作用,不宜由法官采纳直接侦查机关的认定证明,法院在该案判决上存在证据引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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