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 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抉择》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事变蒙受事情危险可能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促进工伤提防和职业痊愈,分手用人单元的工感冒险,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宜所、管帐师事宜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别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元)该当依照本条例划定介入工伤保险,为本单元所有职工可能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奇迹单元、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元、基金会、律师事宜所、管帐师事宜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别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报酬的权力。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凭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根基养老保险费、根基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划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元该当将介入工伤保险的有关环境在本单元内公示。 用人单元和职工该当遵守有关安详出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礼貌,执行安详卫生规程和尺度,提防工伤事情产生,停止和镌汰职业病危害。 职工产生工伤时,用人单元该当采纳法子使工伤职工获得实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认真世界的工伤保险事变。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认真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事变。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凭证国务院有关划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以下称包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等部分拟定工伤保险的政策、尺度,该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元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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