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尺度为上一年度世界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休业的,在休业清理时依法拨付该当由单元付出的工伤保险报酬用度。”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气象之一的,有关单元可能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该职工地址单元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抉择不平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该职工地址单元对工伤认定结论不平的; “(三)用人单元对包办机构确定的单元缴费费率不平的; “(四)签署处事协议的医疗机构、帮助用具设置机构以为包办机构未推行有关协议可能划定的; “(五)工伤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对包办机构审定的工伤保险报酬有贰言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元、工伤职工可能其明日支属骗取工伤保险报酬,医疗机构、帮助用具设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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