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元依照本条例划定该当介入工伤保险而未介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介入,补缴该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过时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划定该当介入工伤保险而未介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元职工产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元凭证本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报酬项目和尺度付出用度。 “用人单元介入工伤保险并补缴该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元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付出新产生的用度。” 二十二、增进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元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划定,拒不帮忙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对事情举办调稽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纠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事员和参照公事员法解决的奇迹单元、社会集体的事恋职员因事变蒙受事情危险可能患职业病的,由地址单元付出用度。详细步伐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财务部分划定。” 另外,对条文的个体笔墨作了修改,对条文的次序作了响应调解。 本抉择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本抉择作响应的修改,从头发布。本条例施行后本抉择施行前受到事情危险可能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抉择的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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