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天等县人院审理了一起因两人无证驾车相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2年2月9日8时30分许,农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天等镇盛典村往天等镇大隆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天等镇大隆村至盛典村路段0KM+500m路段时,适有被告黄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路口驶入公路并左转弯,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农某经天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经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因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且从路口驶入公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事故;农某因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两人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保护。被告黄某因未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且从路口驶入公路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事故成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适当,法院确定对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害人和被告各负50%的责任。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