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峰在任农村专职电工兼收费员期间,在收取其管理、收费台区用电户的电费后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达.75元。9月17日,靖西县人院审结了此案,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1月至2007年2月,黄峰在靖西县武平乡武平供电所任农村专职电工兼收费员,负责武平乡大道管理区金色村布上台区、金色村布下台区、金色村岜金台区等16个台区的管理、收费工作。从2005年6、7月份起,黄峰收取其管理、收费台区用电户的电费后,没有上交由武平供电所入账,将截留的电费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8月份,黄峰截留电费的行为被靖西县电力公司发现,经靖西县电力公司、武平供电所和黄峰管辖台区的用电户核查,黄峰截留个人使用而没有入账的电费为.75元。2006年10月15日黄峰归还电力公司元,后于同年10月17日潜逃广东。同年10月31日,经靖西县电力公司和武平供电所劝说,黄峰父亲黄安用归还元,余下1156.75元电费,靖西县电力公司已用黄峰在单位的风险抵押金、养老保险金等抵扣。靖西县电力公司于2007年2月起解除与黄峰的关系。 法院认为,黄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取台区用电户电费后,没有入账,侵吞用电户交来的电费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7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黄峰犯罪以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黄峰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