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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调解吴某某诉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时间:2012-11-23 01:07来源:十年_ 作者:一粒尘 点击: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某某镇兴乐村四村民组某号。 被申请人: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贺龙体育场 申请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某某镇兴乐村四村民组某号。
被申请人: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贺龙体育场
申请事项:
1、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共计元、医疗费 5400 元、鉴定费1080元、交通费400元、营养费1200元、工资福利待遇(2012年1月至4月)6750元、年终奖800元,共计元。
2、 请求被申请人补缴从2010年10月22日到2012年2月5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用。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2010年12月26日进入长沙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同升湖国际实验学校食堂工作,2011年4月6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在食堂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申请人已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1月17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13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伤残。2012年1月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由其作出玖级伤残的最终鉴定结果。申请人多次找公司协调请求给予相应赔偿无果,只得向贵委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5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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