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桂人口字〔2007〕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药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主渠道畅通,提高服务水平,依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实施细则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物和器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仓储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协助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区药具工作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级药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负责编制全区年度药具需求计划的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依照国家批准的药具订购计划进行分配安排,调拨供应,并对全区药具免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负责对全区药具工作各类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五)负责拟定药具经费分配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的监督指导下,做好药具经费的管理使用,同时指导和监督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财务工作。 (六)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本级及市级报损药具的上报和审核工作。并指导下级对药具进行质量信息及使用效果的反馈和评估工作,保证育龄人群使用药具的质量安全。 (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全区药具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免费发放主渠道的网络建设、药管员培训、药具科普知识宣传以及药具优质服务等工作。 (八)组织课题调查、学术研讨活动,探索药具工作新途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积极参与性病、艾滋病预防的有关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市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具管理的规定,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协助拟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全市药具目标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县级药具工作进行考核,做好药具使用效果评估工作。 (三)负责本市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四)负责各类药具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药具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 (六)严格执行自治区下达的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对县(市、区)药具分配调拨。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并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对药具进行质量信息和使用效果的反馈和评估工作。 (七)负责对各县(市、区)药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广泛宣传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抓好药具管理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九)积极参与性病、艾滋病预防的有关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十)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药具管理规定,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本县(市、区)药具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各类药具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科学储存药具,做好药具质量管理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处理药具不良反应。并在发放和群众使用过程中,对药具进行质量信息及使用效果的反馈和评估工作。 (五)广泛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定期对乡级药具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六)实行规范化管理,抓好药具发放网络建设,做好药具供应发放工作。 (七)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工作,定期对乡级药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搞好药具使用效果评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组织对长期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九)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执行上级有关药具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药具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街道办)药具需求计划的拟定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办)药具的领取、保管、发放工作,完善药具工作台帐管理,及时填报各类药具帐、册、表、卡。做到填写清楚、数据准确、实事求是、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建立和完善基层药具发放制度,拓宽药具服务渠道,确保国家免费药具发放到位,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五)做好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汇总、反馈、分析、处理药具发放使用过程的质量状况,使用效果以及可能产生的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 (六)广泛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定期召开例会或举办学习班,对村级药具发放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进村入户调查研究,掌握辖区内使用药具情况,做好使用药具对象的信息档案登记。 (八)定期检查落实村级药具发放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育龄群众对药具的易得性和服务的满意度。 (九)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村级药具发放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执行上级药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具发放工作。 (二)核实掌握本村(居)药具使用人数和需求数量及其变化情况。 (三)及时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领取育龄群众所需要的药具,按要求保管好周转药具,做到不挪作他用、不浪费、不丢失、不变质。 (四)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向药具使用对象讲解药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群众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发送药具,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需求。药具发放到户、到人。 (六)认真做好药具发放随访登记,掌握本村(居)药具使用情况和使用药具对象个案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至少配有4人以上。其中配备政治素质好、懂药具专业知识、现代科学管理知识、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站长1人,配备专(兼)职计划、统计、财会、仓库管理、质检、宣传培训等人员。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县级药具管理机构:至少有2名专(兼)职药管员(其中1名专职药管员),具有药具管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所:至少有1人负责药具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村级配备专(兼)职药具发放员1人,负责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各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要适合储存本级库存周转药具。自治区级药具仓库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市级200-400平方米,县级业务用房面积为40-70平方米,乡级药具室面积为10-30平方米,村级设有药具专用柜(箱)。 第十九条市、县级库房内有货架、地架,装有温湿度计、温湿度调控及通风设备,并配有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日光直射等设施。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配有计算机、打印机及杀毒等相关软件,并能与国家药具中心实现联网。 第二十一条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要设有办公室、质检室,配备有药具运输车辆及质检设备。 第二十二条市、县两级有药具展示柜,乡村级配有药具柜(板)和药具宣传挂图,在人群密集处应挂有“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提示牌。 第二十三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均有资料档案柜及档案管理人员,有完整的药具资料档案。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统计 严格遵守《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科学编制药具需求计划,规范药具统计工作,为药具管理决策提供可靠数据。 (一)药具需求计划必须按照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杜绝浪费的原则进行编制。 (二)药具需求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周转量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药具需求计划编制的基本方法:需求计划=预计下年使用某种药具人数×年·人份标准使用量—预计下年年初库存+本级库存周转量。预计下年使用某种药具人数=半年药具使用人数报表中使用某种药具人数±预计下年使用某种药具增(减)人数,预计下年年初库存=半年盘点药具库存数+当年待调进数-当年待调出数-当年待报损数。 (四)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报1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级为起报单位,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逐级上报。 (五)分配计划:按照国家批准的订购计划和各级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药具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 (六)追加计划: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根据本级库存和国家免调计划,统一安排调剂,下达追加计划。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追加计划安排(年初和年中各1次),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县、乡级的追加计划由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制定。 (七)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及使用人数情况统计报告制度。药具购调存情况为年报(按自然年度统计),自县级起报;使用药具人数情况分半年报和年报(按规统年度统计),自乡级起报,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年末报送全年药具购调存及使用情况分析书面材料。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向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报送的时间:药具购调存表在下年度1月31日前上报,使用药具人数半年报在4月30日前、年报在10月31日前上报,市级以下的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八)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求真务实、科学规范的依法统计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填报和汇总各类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合理、报送及时。县级以上报表除从网上上报外,须报送加盖公章的纸介质报表。 第二十五条药具调拨 建立药具逐级配送机制,减轻基层负担,减少药具周转环节,缩短调拨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一)分配计划的调拨:由生产企业或供应站直接调运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无法直调的则由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中转调拨。市级药具管理机构收到货后,与年度计划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开具入库单一式三联(会计、保管、统计各一联),将加盖公章的回执单寄到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作为承付货款依据。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jhsyxzc/2012/1107/44323.html。 (二)追加计划的调拨:由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的追加计划,存放在生产企业或供应站的追加计划依照分配计划的调拨方式进行调运,存放在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仓库的追加计划,由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通过物流方式配送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 (三)市级以下的调拨方式根据本地实际,实行自行输运或依托物流机构配送到下一级。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的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办法》。 (一)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二)计划生育药具订购经费由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三)业务工作经费:依据各市的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数、使用药具人数及工作基础等情况核定,经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在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市级药具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使用。 (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并按国家定价计价调拨,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五)县级以下药具业务经费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以保障基层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质量管理 加强药具质量管理,建立全区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反馈评估体系,切实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确保育龄群众使用药具安全有效。 (一)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所辖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药具的到货、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的验收、养护和验发。 1、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必须在每批产品入库时和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计划生育新政策。并做好检查记录。 2、县级药具管理机构做好药具的出库验发工作,对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药具,按批号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市、县两级对库存药具进行在库养护,结合季度盘点,每季度进行一次库存药具的质量检查,并填写养护记录。 4、乡、村级药具发放员,对发放药具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有效期限等进行核对检查,重点做好使用避孕药对象的随访工作,及时报告不良反应个例。 (二)建立药具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药具产品质量问题和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质量投诉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如有质量问题发生,自乡级起报,县级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市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 (三)建立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具严重不良反应,指引起致畸、致癌、致出生缺陷、死亡、引起身体永久或显著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的不良反应。药具严重不良反应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断确认。发现疑似严重不良反应的,要及时报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并填写《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表》,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具,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仓储管理 仓储管理是药具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基本要求是:科学养护、安全储存、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 (一)库房管理:库房要宽敞,通风干燥,要做到“四无”、“三防”即: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防火、防盗、防潮。阴凉库温度控制在0-20℃之间,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定期做好仓库温湿度的记录。 (二)药具堆放:在库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有效期分区分层堆放,实行色标管理,码放整齐,挂牌示意,合格品区(待发区)---绿色、待验品区(退货区)---黄色、过期报废品区(不合格区)---红色。 顶距:指货垛顶部与室内屋顶之间的必要距离,不得低于50cm。 灯距:指货垛及四周与照明灯之间的安全距离,是防火和保证药品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50cm。 墙距:留出墙距,以防止墙壁的潮气影响药品,便于开关窗户,通风散潮、养护药品、进行消防工作,不得低于30cm。 货垛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cm。 垛与垛间应保持1米左右距离,货垛与柱的间距不小于30 cm。 (三)药具出入库:各级要严格按照“先批号先出、易变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调拨、发放药具,并对调拨、发放药具进行批号登记,把好药具验收、验发关。药具出入库时,库管员应按出入库凭证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的药具不得办理出入库手续,应及时将情况反映。 (四)清仓查库:每个季度末对库存药具进行实地盘点。盘点后,计划员、库管员与财务进行账帐、帐物核对,发生盈亏时,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盘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帐、账物相符。 (五)乡、村级药具发放员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药具柜(箱)里的药具,防止高温、受潮等引起药具变质,报损药具送交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放服务 按照“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完善药具发放模式,确保药具供应及时到位,满足育龄群众需求。 (一)坚持专兼职药管员发放与志愿者发放相结合,主动上门服务与自动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助发放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提高药具的易得性。 (二)将流动人口药具管理与服务纳入现居住地工作范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需求。 (三)村(居)设有药具发放点,并配有药具箱,城市社区在室外设置有免费避孕药具自取箱。 (四)药具发放员要掌握药具的基本知识,指导育龄群众正确选择、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药具。在发放药具时,要对药具外观质量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药具向下发放。 (五)对使用避孕药具对象进行随访服务,做好随访记录。对服用避孕药的对象开始3个月每月随访1次,以后按季度随访。 (六)对长期使用避孕药的对象应进行定期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条信息化管理 将药具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划之中,建立全区药具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1、使用药具对象个案信息、随访情况及人数统计。依托全区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进行管理,基层药具发放员认真收集药具使用和发放情况,及时交乡镇计生办信息人员录入WIS系统中。 2、公文、文字材料、质量验收(发)登记、不良反应情况报告、药具口径的使用药具人数,可通过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局域网或邮件发送。 3、需求计划、购调存情况统计、药具出入库,使用国家药具中心VPN虚拟专网进行管理。 4、乡级实物帐(含领取登记)、需求计划表、使用药具人数表、村级使用药具发放随访登记簿分别由乡、村药具发放员依照全区统一的格式手工填写。 (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 各级药具管理机构须配备信息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信息系统管理主要负责人。 系统监管员:由自治区药具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负责审批自治区本级系统管理员的运行权限,监管全区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系统管理员:经系统监管员授权的自治区本级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提供技术支持。 系统操作员:自治区、市、县级药具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负责监督、维护本级业务数据和具体业务操作,并对下一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维护 建立系统技术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1、各级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或网通部门ADSL接入方式; 2、局域网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保证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 3、使用正版杀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处理并报告,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4、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操作员调离时必须移交全部技术手册和有关资料并更换操作口令和密码; 5、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各类管理信息。 (四)信息系统存档介质资料 1、自治区、市、县级: 需求计划表、购调存报表、使用药具人数表、药具质量及不良反应情况报告表、药具出入库单、质量验收(发)登记、在库养护表、报损审批表、盘盈(盘亏)审批表。 2、乡级: 需求计划表、实物帐(含领取登记)、使用药具人数表。 3、村级: 药具发放随访登记簿。 乡级以上的纸介质资料至少要保存5年,村级的纸介质资料至少要保存3年。 第三十一条宣传培训 (一)积极宣传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避孕药具知识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避孕药具的供应政策、免费供应的品种、药具使用方法以及领取方式等。 (二)制作、购置有关避孕药具知识的各类宣传品,充分利用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宣传窗等媒体宣传避孕药具知识。 (三)积极开展药具宣传咨询、药具服务“三下乡”及各种公益性活动。 (四)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认真开展药具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药管员、发放员必须持证上岗,保证上岗人员素质。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药具管理考核与评估是全面、系统、定期地对药具管理业务实绩进行考察,以此判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业务活动的效益,更好地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 (一)各级要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研究、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半年有分析,年终有考核总结。 (三)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每2年要组织1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与评估,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药具发放到位率、使用率、有效率、随访率、报损率、群众满意率、使用对象知晓率、药管员应知应会率、药管员持证上岗率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四)严格按照《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监督办法》对药具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禁将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用于市场销售。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完成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中心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