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卖房人后悔转让单位集资房引官司

时间:2012-11-14 08:14来源:茉莉洋甘菊 作者:心若翛然 点击:
单位集资房尚未建好,王伟便将集资房的资格转让他人,并签订了,收了对方12.7万元的转让费和集资款。随后他就反悔了,将购房人陈鑫、张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无效。 11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

单位集资房尚未建好,王伟便将集资房的资格转让他人,并签订了,收了对方12.7万元的转让费和集资款。随后他就反悔了,将购房人陈鑫、张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无效。

11月8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王伟与被告陈鑫、张梅房屋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合同有效。

签集资房

王伟是乌鲁木齐市一家单位的职工,已经有一处住房。2009年至2010年之间,王伟的单位要盖集资房,他也分了一套9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房子是期房,还在建设中,需要王伟付5.7万元集资款。

支付集资款,对于王伟来说家庭经济压力有些大,王伟有意转让其集资建房资格,便和朋友谈起此事。陈鑫和张梅得知后很感兴趣,于是与王伟洽谈转让事宜。

2010年10月19日,王伟将自己在单位集资购买的房子出售给陈鑫和张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伟将其享受的单位集资楼房一套(面积9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之间)以7万元转让给陈鑫和张梅。集资建房款及其他费用由陈鑫和张梅承担。如有违约,承担总房款50%的。后,陈鑫和张梅于当日向王伟支付12.7万元(包含了此前王伟向单位交纳的5.7万元集资款和7万元转让费)。但是房屋一直在建设中。

反悔转让打起官司

后来,王伟和单位签订集资房合同,单位规定5年内该集资建房不允许对外出售。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能转让。也有相关规定,不能出售该房屋。而且,王伟为购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偿还,也不能转让该房屋。

于是,王伟将陈鑫和张梅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他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2012年3月21日,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说好的事,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我们还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房款,就等着房子建好了搬进去呢。”陈鑫和张梅不能接受王伟这样的理由,他们认为王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们与原告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无效的情形,我们也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合同已经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大过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王伟参加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5.7万元。2010年10月19日,王伟与被告陈鑫和张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1年5月4日,单位收取集资建房款5万元,也是由陈鑫和张梅以王伟的名义支付。2011年5月24日,王伟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约定,5年内该房屋不能出售,原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与其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单位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王伟与被告陈鑫和张梅的民事合同行为,故原告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行为,不能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认定无效;原告以其按揭贷款未还清,房屋不能转让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亦无法律依据。因此,王伟与陈鑫和张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