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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济适用房源交易新政

时间:2014-04-15 09: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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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经适房房源交易新政出售经适房补10—30%差价

  郑州经适房房源新政,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

  二是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和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

  三是享受经适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是经适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的,不为新购住房发放房产证。

  五是明确了对继承、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被转移人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六是已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根据购房时间确定差价款补缴标准

  经适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具体来说,2005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

  ◎五种情形下由政府优先回购

  五种情形下的经适房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的;因特殊原因购房时间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已购买经适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经适房所有权,被转移人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或未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适房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

  根据新政,今后郑州将建立房管、民政、公安、社保、工商、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完善准入机制。

  同时,在退出机制方面,规定经适房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和改变住房性质。

  此外,新政还对定向开发做出了明确规定,经适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定向开发。迁郑单位、驻郑部队等住房困难群体,经郑州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定向开发。

  定向开发的购房人,也必须按规定取得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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