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公司赔偿范围或超出本公司应赔偿金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司机座位最高赔偿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乘客座位每座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十五条 发生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后,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车上人员的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高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责任限额与重复保险合同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五章 单程提车特约条款 条款编号:A08G01Z05070319 投保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