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标准实施和标准修订相关建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推进标准实施的措施及成效; (三)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其他需要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原则。听说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第四条 卫生部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组织落实工作计划。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公民、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担单位; (四)完成时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