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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率先推行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解决机制

时间:2013-02-22 03:16来源:铁人龚学众同志 作者:罗美华 点击:
随着杭州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发生量一直高危运行,交警部门按传统方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难以适应现实需要。2007年以来,杭州市积极创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率先推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得到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和

随着杭州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发生量一直高危运行,交警部门按传统方法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难以适应现实需要。2007年以来,杭州市积极创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解决方式,在国内率先推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得到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和交警部门的认可。实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简便、高效解决,释放了交警部门的管理资源,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累计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件,标的额近5.58亿元,日均办理案件47件。

一、主要做法

(一)开展仲裁试点。2007年4月,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在广泛听取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对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充分论证,杭州市启动了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解决的试点工作,当年受理案件274件,标的额587万元。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4月,杭州市法制办与市公安局、杭州仲裁委会员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工作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在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推行仲裁解决机制。

(二)建立受理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设立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中心,具体负责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在市公安交警局各直属大队以及各地交警大队设立仲裁受理处,负责具体处理交通事故争议案件。目前,已设立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天一、下沙、萧山城厢、萧山市北、萧山瓜沥、萧山临浦、萧山衙前、萧山义蓬、富阳14个交通事故受理处。余杭、桐庐等其他县市受理处也在积极筹备当中。遍及全市的交通事故仲裁受理机构体系基本形成。

(二)建立仲裁规则。根据交通事故的特点,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仲裁工作暂行规则》,确立了交通事故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及具体程序:一是原则上实行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的,经申请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是原则上实行书面形式审理,但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开庭审理;三是实行低标准收费制度。争议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收取50元,超过1万的,按照规定比较收取仲裁费。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争议案件的标的小于1万元,因而交通事故仲裁案件事实上是实行按件收费标准。

(三)仲裁大量案件。经过多年的实践,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形成了由8名专职仲裁员、16名专职书记员组成的全日制交通事故仲裁工作队伍。主要仲裁员由法院长期审理交通案件的退休老法官和长期主持交通纠纷调解的退休老交警担任。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受理量和标的额成倍增长。2008年共受理2375件,标的额4216万元;2009年共受理5233件,标的额9148万元;2010年共受理7559件,标的额1.31亿元;2011年共受理件,标的额1.47亿元;2012年共受理9166件,标的额1.4亿元。

二、取得的成效

(一)实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简便、高效解决。交通事故仲裁受理处与交警部门合署办公,遍布杭州市城区,便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就近处理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实行现场受理、简易程序审理,大大缩短了纠纷解决的期限,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同时,交通事故赔偿仲裁与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相比,具有专业性、“一裁终局”和仲裁司法执行保障的优点,与法院的司法程序相比,具有快速、简便和非对抗性的特点,因而受到了当事人的青睐。近几年来,仲裁部门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数量和标的逐年快速增长充分证明,交通事故赔偿仲裁对简便、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二)释放了交警部门的管理资源。据统计,近年来杭州市平均每月交通事故发生量均在2万件以上,而全市交通警察(包括协警)只有4千多人,这些警力在维护城市交通上已捉襟见肘。实行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解决机制有利于减轻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量,使有限的警力投入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责任认定,以及其他的交通行政管理活动中。

(三)节约了司法资源。据统计,随着法院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杭州市法官人均结案数是全国平均数的2.5倍,法院的审判工作量巨大。推行交通事故赔偿仲裁解决机制,发挥仲裁的简便、高效、“一裁终局”和“案结事了”优势,为法院分流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减轻了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量和案件执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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