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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我之前还没有律师从汉阴国土局调取过土地登记档案

时间:2012-10-10 11:48来源:昊天 作者:英皇IB事业部 点击:
因一起房产纠纷案件我必须获取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档案。2010年5月17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递交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为什么要书面递交申请呢?是因为在这之前,我和当事人曾经亲自去要求调取过,被工作人员拒绝。 2010年5月

因一起房产纠纷案件我必须获取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档案。2010年5月17日我代理当事人向汉阴县国土资源局书面递交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为什么要书面递交申请呢?是因为在这之前,我和当事人曾经亲自去要求调取过,被工作人员拒绝。

2010年5月17日,我代理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城关镇南街20号,系旬阳县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恒典律师

联系地址:安康市大桥路38号,邮编,手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提供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登记资料。

申请理由:

2004年12月19日,汉阴县人民政府对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宗地580㎡挂牌拍卖,徐某某通过竞拍获得该土地的开发权。

2005年元月18日,徐某某将自己从政府拍买的580㎡的地皮中靠西头150㎡转让给了申请人彭某某。申请人拟申请办理,须了解土地登记现状。

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提供该宗土地的登记状况信息。

本申请书经邮政特快专递送至贵局,对申请人的投递行为,经安康市公证处依法公证,并制作公证书。

此致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彭某某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附:1、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各一份;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各一份;

3、《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4、徐某某与彭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复印件一份;

5、汉阴县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248号复印

件一份。

2010年5月19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我们递交的申请书,第二天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就制作了一个答复:

陕西省汉阴县国土资源局( )

汉国土资函[2010]9号

关于彭某某申请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回复函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何荣波律师:

你受彭某某委托,申请查询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我局于2010年5月19日收到,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等相关规定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三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有权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的人为: 1、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你受彭某某委托,申请查询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经我局审查,彭某某不属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权利人,故无权查阅该宗地土地登记资料。且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有效期到2010年5月17日止,我局于2010年5月19日收到,该证明失去法律效力,特此函告。

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这里我不能不说明的一点是,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最后的日期一般都是“本证明有效期到某年某月某日止”,而不是签发日期。因为习惯问题往往把该问题忽视了,一填就填成了签署日期。 当然这是我的失误。但这种失误不能构成拒绝查询的理由。为此,我准备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8日,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城关镇南街20号,系旬阳县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衍定 职务:局长

请求事项:

1、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5月20日所作的汉国土资函[2010]9号《关于彭某某申请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回复函》;

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登记资料。

申请理由:

申请人委托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何荣波律师,于2009年5月17日向被申请人调取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登记资料。

2009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代理人送达了汉国土资函[2010]9号《关于彭某某申请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的回复函》,认为申请人不属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的土地使用权人,无权查阅该宗地土地登记资料。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回复函》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人和申请查询的事项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三份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土地登记资料之间的利害关系:1、《拍卖成交确认书》、2、徐某某与彭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3、汉阴县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这三份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徐某某从汉阴县人民政府竞拍获得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580㎡的土地使用权,徐某某将其中的150㎡转让给了申请人。

土地登记现状自然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和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供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被申请人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认为只有土地权利人才能查询。但被申请人忽略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资料是不受第三条规定的土地权利人的限制的。

所以,被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供汉阴县城南新区二号地二号楼宗地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重要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这里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不受限制的。

其实《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缩小了提供政府信息的范围,和上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冲突,被申请人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提供全部土地登记资料。

四、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交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

证明》失效问题,完全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来解决。

申请人委托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波代理查询,真正的权利是申请人的,既使代理无效,被申请人也应当直接向申请人提供土地登记信息资料。

本案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请求向申请人的代理人回复,本身说明被申请人还是认可申请人与受委托人代理关系的。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函》违法,特提出前列请求事项,请复议机关予以支持。

此致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彭某某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由于当事人也是公务员,考虑的问题比较多,话说回来也是应该的。他要求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前先找一下相关部门。当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就算做举报吧!

于是当事人将我准备的材料拿到汉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也认为确实应该公开,于是就找了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当天下午当事人就通知我,可以查询了,当然强调的是,将《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重新开具。

第三天,我和当事人去了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签字后,即查询和复制了相应土地登记资料。在复印时,工作人员说在这之前还没有律师调取过土地登记资料。

是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而政府机关是保守的,律师应当是突击手,社会是在这种保守与突破中向前发展的。当然,本案中,汉阴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对政府信息公开还是有足够认识的。国土资源局的行为也是能够给予足够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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