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轿车行驶中左转弯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摩托车乘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遂提起诉讼索赔。近日,郑州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财保郑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唐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元(已付元从中扣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负担,法院对上述协议已依法予以确认。 死者魏某死亡时已52岁,家住郑州省六安市裕安区西河口乡某村组,家中有年过79岁老母及妻子唐某和三个子女。2011年7月29日11时25分,看着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死者魏某乘坐刚50岁的同区石板冲乡某村组村民赵某驾驶的“摩的”返家,途中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中,与沿该线行驶至1098KM+700M由北向东左转弯已投保险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魏某受伤,经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66天出院,但出院第40天时死亡。事后唐某家人与轿车驾驶员赵某和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分别达成庭外赔偿协议,故唐某等五名亲人诉讼时已放弃对该两人的赔偿请求。该起交通事故,经六安市交警部门认定:轿车赵某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赵某负次要责任,乘客魏某无责任。唐某等亲属在处理完丧葬事后,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计.9元。 法院在依法审理过程中,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终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