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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应当注意的地方(基于被告人权益视角出发)

时间:2012-11-17 01:55来源:李帅武 作者:绒佳咪咪 点击: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注意的是: 一、被告人是我们的辩护对象,我们得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帮助他们,这也是律师的天然之职!实务中,无论是在会见时、还是在法庭审理时,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应该是平和的、对等的,而非说教的、批判的,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注意的是:

一、被告人是我们的辩护对象,我们得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帮助他们,这也是律师的天然之职!实务中,无论是在会见时、还是在法庭审理时,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应该是平和的、对等的,而非说教的、批判的,尤其是针对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的被告人)。我们得让他们感到放心、安心、而不是形成某种情绪上的对抗。当然,这也需要律师除了专业之外,还要懂得人际交流技巧以及丰富的经济、情感知识。被告人在这样,有助于被告人在聘请律师后确实

产生一种精神依靠的感受,同时 ,也让他们不至于失去基本的人格尊严的感受。

二、 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就要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他可以随时告诉管教想见律师。作为律师,也应该尽可能地安排时间多会见、会见被告人(嫌疑人),除非他自己表示不需要。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我们的委托人心里更踏实。我们还要告诉他们:心态很重要,既然事情已经出了,就得负责任。千万不要太过于考虑自己、家人的面子问题而倍感折磨! 每个人都会犯错,既然事情出了,就承担责任。心态放好点,一切都会过去!

在被告人(嫌疑人)询问我们他可能判多长时间等刑罚问题时,我们可以根据所了解的案情事实做大致的预估,看着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事实上,他们在号子里都已经学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他们只是寻求一份希望。所以我们千万不要过度强化刑期,而要告诉他们立功可以以及与其类似案件的轻判结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他们孤注一掷,随便翻供的情形,也可以让他们在安心接受既有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寻求立功线索。事实上,实务中经常会有案件从轻判决的结果超出我们的预估的情形出现。我们为什么不让他们保存一个希望呢?

三、有时候被告人在我们会见时会提到一些与检方提交证据卷中内容不一致或没有的事实。这个时候律师一定要慎重对待,既不能为了害怕无故背上教唆被告人翻供的罪责而斥之,也不能为了博出名而一概信之甚至鼓励之。正确的方法,应该是:首先耐心听其诉说, 确定这些内容相对于全案来讲,是属于翻供、还是属于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亦或没有任何意义?若没有任何意义,可详细告知被告人,让其明白;若属于翻供,可结合其提出时间、其对与原卷记录不同的解释、相应的证据对照等等, 作出预判,符合逻辑并初步有相应证据印证的 ,可将其提出情况向公诉机关反映并提供初步的证据以利进一步调查;若根本不符合逻辑,毫无印证的,则要耐心地告诉其翻供的严重后果。若属于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我们就要教会他们如何在法庭上以什么方式作出陈述,既不能让法官感觉到他们的认罪态度不好,又能让他们的称述变成律师为他辩解的要点,使法院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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