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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一)

时间:2012-11-28 01:38来源:荒山木 作者:忆墨 点击: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一) 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南阳市一位朋友王某询问: 南阳市某地张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然遇到行人王某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张某紧急刹车,但仍将王某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一)

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南阳市一位朋友王某询问:

南阳市某地张某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然遇到行人王某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张某紧急刹车,但仍将王某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王某支付保险金后,王某仍有一部分损害得不到赔偿。那么王某应当向谁请求赔偿?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先生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的责任免责事由——过错相抵的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第131条也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张某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受害人王某横穿公路也存在应当过错。那么,王某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以外的损失赔偿部分,因王某自身存在的过错,从而减轻张某的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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