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涉枪类案件中关于军用枪支的认定

时间:2013-01-22 22:57来源:王献康 作者:曾民 点击:
> > > > 正文 涉枪类案件中关于军用枪支的认定 作者:昌洪伟 时间:2013-01-21 查看(78) 评论(0) 涉枪类案件中关于军用枪支的认定 为适用社会发展变化,应进一步缩小对军用枪支、弹药的认定范围。在认定枪支、弹药的性质时,应当紧紧围绕枪支、弹药自身属性这一
> > > > 正文 涉枪类案件中关于军用枪支的认定

作者:昌洪伟 时间:2013-01-21 查看(78) 评论(0)

涉枪类案件中关于军用枪支的认定

为适用社会发展变化,应进一步缩小对军用枪支、弹药的认定范围。在认定枪支、弹药的性质时,应当紧紧围绕枪支、弹药自身属性这一中心,着重考察三个方面:

一、首先必须是制式枪支,如果为仿制、自制枪支,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其性能、杀伤力一般难与制式的军用枪支、弹药相提并论,不应认定为军用枪支、弹药。

二、该枪支、弹药是否属于军队列装。凡属于军队列装的枪支、弹药,说明其性能、杀伤力均是适用战斗需要的,不论其可否装备于其他部门或者实际由何部门使用,均应认定为军用枪支、弹药;而对于不属于军队列装的枪支、弹药,虽然不属于民用枪支,但也不能简单地因为其为公务用枪而视为军用枪支、弹药。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不能将军队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于外国军队列装的枪支,应参照同样标准处罚。其次对于军队曾经列装的、随着军队装备的现代化而被淘汰的枪支、弹药,只要在《解释》出台后列装的,也应认定为军用枪支、弹药。

三、针对军队列装的部分枪支、弹药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如军队装备教练弹、信号枪弹等)及公务用枪的多样化的情况,认定军用枪支、弹药必须有对该类型枪弹的杀伤力鉴定。

综上,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枪弹才可以认定为军用枪支(弹药),否则应认定为非军用枪支(弹药)。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