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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告状与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宣布时刻:2008-01-09 10:56:00 赏识次数:1348
民法通则》第七章划定了诉讼时效,明晰了诉讼时效的四种动态变革,即诉讼时效的中止、间断、延迟和终止。个中,第一百四十条划定诉讼时效间断的缘故起因有三,即“提告状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当事人一方赞成推行任务”。该条同时划定了“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时代应从头计较。”实务中,提告状讼即凡是所言的告状为诉讼时效间断的重要缘故起因,但怎样界定“告状”这一诉讼举动?是否当事人一纸诉状诉讼时效就肯定间断?主动撤诉、推定撤诉等诉讼运动对诉讼时效的浸染怎样?以上各种题目,学界好像熟悉纷歧,实务界亦操纵各异。诉讼时效关涉当事人胜诉权以致实体权力的实现,笔者拟在本文切磋上述题目,以期对立法与司法界日后完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有所开导。 一、告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因为告状是仅指当事人到法院递交告状状的单方举动,照旧包罗法院受理案件等权柄举动在内的诸多举动的总合,学界熟悉纷歧,因此对告状于诉讼时效间断的影响发生了二种差异概念。一种概念以为,所谓告状指当事人以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提告状讼由法院记录在案等方法向法院昭示本身诉讼意愿的运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告状状或口头告状即应视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力、“提出要求”,依据《民事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已经足以认定该举动该当引告状讼时效间断。另一种概念则以为,告状举动的完成并非指当事人提交诉状这一简朴的单方诉讼举动,而应该包罗法院备案等权柄举动在内,该当是当事人与法院互动举动的团结,故假如当事人仅仅将告状状提交到法院备案部分后,并不必然发生诉讼时效的间断,由于这种单方举动不是完备意义上的告状,只有法院正式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方能发生诉讼时效间断之效果。 笔者赞成后一种概念。仅仅递交告状状既非完备意义上的告状,也难以完全浮现债权人通过诉讼向债务人实现债权的意图。若以提交告状状作为权衡告状举动是否完成的所有尺度,则当事人不问级别或区域统领限定,向世界任一法院递交告状状即可完成告状而引致诉讼时效间断。这样发生的肯定效果将会是大量规避诉讼时效终止举动的呈现及诉讼时效立法目标落空。笔者以为,在严酷意义上讲,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等单方举动只能称为“告状哀求”,严酷意义或狭义的告状该当切正当定前提且为法院受理。而只有受诉法院依法受理当事人告状哀求后,当事人始完成了完备的告状运动,提起的诉讼才该当发生包括诉讼时效间断的措施结果及实体结果。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判定法院是否受理告状的依据是法院发送“受理案件关照书”。这里,对诉讼时效间断期日简直定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分歧。一种概念以为,原告收到“受理案件关照书”应看成为完备意义告状举动完成的符号,诉讼时效间断的时刻亦该当以后时计较。另一种概念以为,一旦法院建造了“受理案件关照书”即足以声名法院受理结案件,故诉讼时效间断期日该当以法院建造的“受理案件关照书上”载明的时刻为准。笔者以为,第一种概念有过于苛刻、不尽公正之嫌而倒霉于掩护原告的胜诉权。自法院建造“受理案件关照书”到送达该文书至原告另偶然日,若需邮寄送达等,延误的时代则更久,对付在诉讼时效期快要届满时方“觉醒”而提告状讼的原告而言(司法实践中,这种“如饥似渴”才想到告状的原告数目不菲),时效间断更是延伸不得。故岂论是从公道认定告状创立尺度的角度照旧虑及掩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诉讼时效间断期日均当认定为法院建造“受理案件关照书”之日。 虽然,此为平凡气象,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些许非凡环境:第一,法院发出案件受理案件关照书后,当事人不预缴诉讼用度。此时,若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关照书7日后人仍不交费,则法院可按自动撤诉处理赏罚。笔者以为,如果原告无合法来由存心耽搁缴纳诉讼用度,则不得导致诉讼时效的间断。由于原告该当明知拒缴诉讼用度将导致诉讼的终结而放任这种功效的产生,可以由此认定原告但愿放弃以通过诉讼的方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力的机遇,故此前的诉讼举动的效力该当归于没落而恢复兴告提告状讼前实体权力任务的状态。第二,在法院检察原告提交的告状原料时代,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对付此种气象,笔者以为当依据检察告状的功效差异区别处理赏罚。若经法院检察后,以为切合受理前提可以备案的,从有利掩护当事人实体权力的代价取向,可以认定诉讼时效如故间断;若经检察后不切合受理前提,诉讼时效天然届满。第三,原告向之提告状讼申请的法院不具有统领权。这种气象也许有两种。其一,假设因受诉法院无统领权而不受理原告诉讼申请,虽然并不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结果。其二,假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明不属于该法院统领,而将该案移送有统领权的法院,本无统领权法院的受理举动是否引致诉讼时效间断?对付该种很黑白凡但实践中不乏其例的气象怎样操纵,实务界仍有分歧。有人以为,无统领权的法院受理案件的举动该当认定为受理不能,并未产生措施上的备案效力,故原告的告状举动并未真正完成,因而也不能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律效果,只有当案件被移送有统领权的法院受理后,告状运动才完成,诉讼时效始间断。笔者以为,该概念不无原理,但有“左倾”之嫌。本无统领权而受理案件并非错在原告,受诉法院当包袱首要责任。错误受诉的法院将案件移送了之却要求原告包袱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难道显失公正?笔者以为,只要法院受理原告告状即发生诉讼时效间断之效果,而勿须问受诉法院是否移送案件。 二、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原告完成告状后诉讼时效虽然间断,当对付告状后又撤诉者,先前诉讼时效间断是否有用,对此,学界颇有争议。一方以为,撤诉顾名思义即先条件倡的诉讼被取消,既然诉讼举动被取消,虽然其发生的法律效力一并没落,权力任务状态也回覆告状前之状态。因此,诉讼时效时代不该从头开始计较,而应继承举办。[1]其它,从诉讼时效制度促使当事人利用权力这一代价取历来看,假如当事人自行撤回告状,表白其并不起劲利用权力,故视为对先前所产生告状举动的否认,故诉讼时效间断的效果亦当否认。[2]另一方以为,撤诉不应当被视为自始未告状,岂论撤诉与否,告状举动一旦完成即产生了诉讼时效间断的效果,而时效一旦间断即不行规复。[3] 对此,笔者以为,该当区分司法实践中撤诉时刻的差异来区分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第一,法院受理了告状在但向被告送达告状状副本和应诉关照书等文书前原告即撤回告状或因原告未交诉讼用度而按撤诉处理赏罚的,该当不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律效果。由于在此种环境下,足以推定原告但愿完全否认此条件起的诉讼。第二,若法院已担当理案件并已向被告送达了告状状等文书,因原告未到庭介入诉讼等起因法院按撤诉处理赏罚,此时该当发生诉讼时效间断的法律效果。来由在于,既然已向被告送达了文书,则表白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力的举动已经完成,按《民法通则》第七章划定的诉讼时效间断的第二种法定缘故起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虽然间断。[4]第三,若原被告告竣息争协议撤诉的,诉讼时效同样该当从法院发出受理案件关照书之白天断,而非自两边告竣息争协议之白天断,来由不言自明。
注释: [1]拜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档教诲出书社2000年7月版,第256页 [2]拜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书社1992年版,第326页 [3]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书社2000年版 [4]《民法通则》划定的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按立法意当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明晰提出要求偿债的要求,且该当以该要求转达至债务工资要件,由此,笔者以为,告状状副本等文书是否送达被告于诉讼时效是否间断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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