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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限时代断?

时间:2014-03-06 12:3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200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


200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问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商业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怎样合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时代”题目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川民终示字第138号《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商业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的请问陈诉》收悉。据陈诉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商业部(以下简称天群商业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告状,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介入诉讼。天群商业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告状,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我院经研究以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划定,天群商业部向法院告状,应视为诉讼时效间断,诉讼时效时代应从撤诉之日起从头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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