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告人的角度,我们可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适用问题,实践及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论,一种是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论。 “适用刑事追诉时效论”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当事人的范围、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的适用等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它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诉为前提,是在刑事审判程序启动之后或者同时审理解决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法律明确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又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则应当适用刑事追诉时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论”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虽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但其民事诉讼的性质并未因此改变,两者在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判断标准等方面区别很大,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其所要解决的是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除受到刑事法律特殊规定的调整外,其实体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我国现有刑法和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专门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较原则笼统,未就时效这一具体问题进行明确,从而出现了法律空白或者说是漏洞。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8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百条明确:“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既然刑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民法规定了明确的诉讼时效制度,就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这种观点排斥适用刑事追诉时效,附带民事诉讼一旦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法律将不再保护被害人的实体权益,被害人丧失胜诉权。 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应当根据不同的形式,区别适用法律。假设由检察机关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的理论,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检察机关不是被害人或者说不是权利人,因此法律适用上就出现了混乱,被害人知道权利被侵害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却没有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却并不知道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如上文所述,由检察机关附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并非民事诉讼,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检察机关都可以附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受民事法律时效的限制。 而由被害人(法人、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本质上就是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时效有利于同时保护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相关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