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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2010最新劳动法全文(3)

时间:2014-03-14 23:5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劳动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元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调整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

  劳动争议产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元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申请调整;调整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元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元代表和工会代表构成。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接受。

  劳动争议经调整告竣协议的,当事人该当推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元方面的代表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分代表接受。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版面申请。仲裁裁决一样平常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贰言的,当事人必需推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按限期内不告状又不推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署集团条约产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办理不成的,内地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和谐处理赏罚。

  因推行集团条约产生争议,当事人协商办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十一章 监视搜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依法对用人单元遵守劳动法律、礼貌的环境举办监视搜查,对违背劳动法律、礼貌的举动有权避免,并责令纠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监视搜查职员执行公事,有权进入用人单元相识执行劳动法律、礼貌的环境,查阅须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合举办搜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监视搜查职员执行公事,必需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划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用人单元遵守劳动法律、礼貌的环境举办监视。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用人单元遵守劳动法律、礼貌的环境举办监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付违背劳动法律、礼貌的举动有权揭发和控诉。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元拟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背法律、礼貌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给以告诫,责令纠正;对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延迟劳动者事变时刻的,由劳动行政部分给以告诫,责令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侵吞劳动者正当权益气象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付出劳动者的人为酬金、经济赔偿,并可以责令付出抵偿金:

  (一)剥削可能无端拖欠劳动者人为的;

  (二)拒不付出劳动者延迟事变时刻人为酬金的;

  (三)低于内地最低人为尺度付出劳动者人为的;

  (四)扫除劳动条约后,未依照本礼貌定给以劳动者经济赔偿的。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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