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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新劳动法全文(5)

时间:2014-02-05 15:0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元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自好处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礼貌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给以告诫;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元提供的劳动条约文本未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元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自好处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礼貌划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给以告诫;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元提供的劳动条约文本未载明本礼貌定的劳动条约必备条款可能用人单元未将劳动条约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的,自该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条约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二倍的人为。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推行的,由用人单元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人为为尺度,按已经推行的高出法定试用期的时代向劳动者付出抵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扣押劳动者住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划定给以赏罚。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以包管可能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用人单元扣押劳动者档案可能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划定赏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气象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期限付出劳动酬金、加班费可能经济赔偿;劳动酬金低于内地最低人为尺度的,该当付出其差额部门;过时不付出的,责令用人单元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尺度向劳动者加付抵偿金:

(一)未凭证劳动条约的约定可能国度划定实时足额付出劳动者劳动酬金的;

(二)低于内地最低人为尺度付出劳动者人为的;

(三)布置加班不付出加班费的;

(四)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未依照本礼貌定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条约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划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侵害的,有过失的一方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的,该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赔偿尺度的二倍向劳动者付出抵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元有下列气象之一的,依法给以行政赏罚;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可能犯科限定人身自由的本领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批示可能强令冒险功课危及劳动者人身安详的;

(三)欺侮、体罚、殴打、犯科查抄可能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前提恶劣、情形污染严峻,给劳动者身心康健造成严峻侵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未向劳动者出具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背本礼貌定扫除劳动条约,可能违背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任务可能竞业限定,给用人单元造成丧失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元招用与其他用人单元尚未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元造成丧失的,该当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调派单元违背本礼貌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情节严峻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尺度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解决部分吊销业务执照;给被调派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劳务调派单元与用工单元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正当策划资格的用人单元的违法犯法举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的,该单元可能其出资人该当依照本法有关划定向劳动者付出劳动酬金、经济赔偿、抵偿金;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策划违背本礼貌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策划者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事恋职员玩忽职守、不推行法定职责,可能违法利用权柄,给劳动者可能用人单元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奇迹单元与实施聘任制的事恋职员订立、推行、改观、扫除可能终止劳动条约,法律、行政礼貌可能国务院还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未作划定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继承推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划定持续订立固按限期劳动条约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按限期劳动条约时开始计较。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劳动相关,尚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条约在本法施行后扫除可能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划定该当付出经济赔偿的,经济赔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较;本法施行前凭证其时有关划定,用人单元该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的,凭证其时有关划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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