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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

时间:2012-10-31 06:17来源:寳寳 作者:丁启阵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三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创新、市场化、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开放,逐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全国现代服务业重要基地和具有强大辐射能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中心。

  第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积极探索职责明晰、决策科学、运作高效的体制机制,提高管理效能,提供优质服务,逐步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前海合作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在前海合作区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和指引;

  (四)组织拟订本市法规、规章在前海合作区的特别适用规定,并提请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和储备工作;

  (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八)承担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投任务,参与重大项目战略;

  (九)负责前海合作区内除类产业项目以外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或者转报管理;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和宣传推广;

  (十一)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协调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三)负责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各项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协调口岸单位开展相关业务;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前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绩效管理等内部制度;

  (十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管理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

  第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职能由辖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负责。

  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九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需要,前海管理局可以提请市政府就市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全面负责前海管理局工作。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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