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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撞车,老人翌日去世,谁担责?

时间:2012-11-19 19:04来源:行摄人 作者:寒山青松 点击:
案例: 一名年仅10岁的小男孩独自骑自行车时,与73岁老奶奶乘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男孩与老奶奶同时受了伤。第二天,老奶奶竟在家中溘然长逝了。 老奶奶去世,该由谁来担责?昨天,在海宁司法调解人员和乡村“老娘舅”的不懈努力下,此事得到圆满

案例:

一名年仅10岁的小男孩独自骑自行车时,与73岁老奶奶乘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小男孩与老奶奶同时受了伤。第二天,老奶奶竟在家中溘然长逝了。

老奶奶去世,该由谁来担责?昨天,在海宁司法调解人员和乡村“老娘舅”的不懈努力下,此事得到圆满解决。这件事也给人们留下一些警示。

车祸次日老人竟去世

今年10月27日上午,海宁市长安镇某村村民张丽用电动三轮车载着73岁的婆婆外出办事。还没出村,张丽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就与同村10岁男孩晨晨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

伴着“砰”的一声响,晨晨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张丽的婆婆也在两车相撞时把头撞在了三轮车上,肿了一个包。当时,他们以为伤势不重,没有报警便回了家。对于离婚协议书范本

后来,晨晨的爷爷带晨晨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医生说,晨晨只是胳膊擦伤,无大碍。“我孙子还是个孩子,被撞伤后张丽竟然不闻不问,这也太不像话了吧!”从医院回家后,晨晨的爷爷越想越难受,他当晚就来到张丽家,斥责了张丽,并要其承担。

因为是一个村子里的人,双方觉得事情都不算大,简单吵了几句后就没当一回事了。孰料,第二天早上,张丽的婆婆竟突然身亡。家人立即报了警。

法医初步认定,死者的头部外伤不构成致命伤害。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所以张丽婆婆的死因无法确定,“因此也无法确定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老人去世到底谁担责?

张丽的婆婆过世后,家属非常悲痛,他们认为,车祸导致老人受伤,老人才突然身亡,晨晨一家应为此担责。晨晨的爷爷则认为,车祸中晨晨也受了伤,要他们担责实在讲不通。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到村委会,村委会发现无法处理,便紧急向长安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接手此案后,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并与村调委会一起组织调解。由于晨晨年仅10岁,不适合参加调解,他的父母又长期在重庆经商,一时无法赶回来处理此事,暂时只能由他的爷爷、奶奶及其他亲属出面协商。由于年龄等原因,晨晨的爷爷、奶奶也无力在协商中拿主意。

在调解中,晨晨的其他亲属通过电话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晨晨父亲,但是效果不佳。调解颇费周章,当事人亦难以说动,致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人员分析案情后认为,晨晨的父亲不参与调解是矛盾不能化解的主要原因,其他亲属通过电话反馈有关情况无济于事,“调解的突破口,是要寻找一个能对晨晨父亲产生重要影响的人来帮忙劝说。”

找到一名与晨晨的父亲颇有交情的村民做“老娘舅”,由他出面做晨晨父亲的思想工作。最终,这起由死亡事故引发的纠纷,以晨晨的家人赔偿死者家属2万余元了结。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浙江省实施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条款也明确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调解员说,根据这些规定,晨晨的父母显然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张丽用电动三轮车载老人也有一定过失,“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希望大家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相关: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被监护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保证其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发育和成长;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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