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0日,原告因做生意,暂无力耕种所承包的土地,遂于被告协商将其位于甘州区甘浚镇星光村六社庙台子的大小8块耕地2.8亩转由被告无偿耕种,至2007年原告回乡要求耕种上述承包地,被告未予返还,经村、社调解无效。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2.8亩。 另查明,一、被告在耕种上述2.8亩土地时,在地边于2004年栽种枣树4棵,现存活3棵;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08年5月份,又在该耕地地中栽种枣树139棵,现完全成活8棵,根部发芽17棵。二、2004年,因社里修渠,该2.8亩地分摊修渠9.6米,每米为70元费用;2006年,该2.8亩地分摊投入修路费用145元;2007年又分摊87.25元。其余费用均属实。 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斌于2008年11月30日返还原告郭军位于甘州区甘浚镇晨光村六社庙台子的2.8亩承包地; 二、原告郭军补偿被告陈斌对2.8亩承包地生产能力提高的投入840元(300元/亩×2.8亩); 三、原告郭军偿付被告陈斌2006年、2007年因2.8亩承包地修路费用合计332.25元(245元+87.25元)、修渠人工费用672元(9.6米×70元/人工),二项合计1004.25元; 四、被告陈斌于2004年在2.8亩承包地边栽种的三棵枣树,归被告陈斌所有;被告陈斌于2008年5月份,在该2.8亩土地里栽种的枣树,在交付土地前,自行处理。 评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户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可以自愿转包、转让、互换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利流转,当事人应签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看着离婚协议书范本。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郭军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于2002年1月经与被告协商,将其中的2.8亩耕地流转于被告陈斌耕种,当时双方未约定期限,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郭军也没有向发包方书写自愿交回土地的书面申请,也没有向村委会申请要求进行土地转让的批准申请,故应认为该土地由被告代耕,原告现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土地是通过社里转让与他的,且提供了权利证书上的记载内容为证据,虽然被告提供了其所持的经营权证书上土地变更登记,但该登记仅是应被告要求,由被告所在村民小组的社长作的一般性记载,便于社里进行收水费等一般管理事务所用,且上面并没有社长签名,社长也没有权利代表发包方对土地转让进行审批。同时,原告并没有书面申请,其权利证书上亦没有记载转让的内容,双方又无书面合同,故被告主张的土地转让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其主张的因该土地而产生的长期性投入,如修路、修渠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对修渠费用的计算过高,应认定为每米70元比较合适,对修路、公地补偿双方无异议,应予认定。同时,由于被告对该土地长期的耕种,对该土地生产能力的提高有一定的投入,应相应予以补偿,但其所要求2800元明显过高,你知道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lhxysfb/2012/1128/49508.html。每亩补偿300元应比较适宜,其在几年前在地边种的枣树三棵,是其正当行为,且在地边不影响土地的生产,该枣树应归被告所有。但其于今年诉讼期间,又大面积栽种枣树139棵,属故意扩大损失,其明知该土地属诉争土地,而有意栽种多年生作物,且疏于管理,成活率偏低,故责任应自负,对该损失,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