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法官解读新民诉法亮点 QQ记录微博私信都可做证据

时间:2012-09-07 10:42来源:旅途 作者:文革万岁 点击: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电子数据可做证据、小额诉讼标的

  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电子数据可做证据、小额诉讼标的额不再一刀切等新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民诉法的这次修改,将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什么变化?将对市民打官司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市民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昨日,记者邀请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就修改后的民诉法在方便百姓打官司、减轻百姓打官司负担等方面的七大亮点一一进行解读。

  亮点1

  可先约定好在哪家法院打官司

  市民烦恼

  胡女士2年前借了一笔钱给同学,当时说好两年后归还。可现在该同学离开长沙到了浙江工作,并且一直躲避这笔债务。“电话打不通,在QQ上留言也无音讯……打官司吧,还得到她现在所在的城市去起诉,这一路奔波,实在是太麻烦了。”胡女士无奈地说。

  新规: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就书面约好在哪个地方的法院打官司,以免日后产生麻烦。

  法官解读:“实际上,这条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主要是明确了一下概念和范围。”张朝晖介绍说,“这个法律术语叫‘约定管辖’,就是约定哪个地方的法院更方便、更适合你打官司,以节约原告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等。”

  张朝晖建议,在发生民间借贷的时候,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最好就双方若发生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进行约定,这样就能更好更方便地维权。

  亮点2

  当事人可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市民误解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市民对法律诉讼有这样的误解。因此,他们在选择打官司的时候,也往往以律师与法官关系好不好来作为主要标准。

  法律新规:为了打消这种顾虑,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时,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贸易公司经营范围。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官解读:张朝晖介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成立,就会要求法官回避;认为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则会驳回申请人的回避申请,法官继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法院未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而直接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应按上诉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亮点3

  可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打官司

  市民疑问

  家住芙蓉区的朱先生前不久在小区里散步时,被邻居驾车不小心撞伤。因为对赔偿不满,朱先生与该邻居发生纠纷。既然双方协商不下,就只好打官司了。“可我根本就不认识什么律师,而且听说现在的律师打官司,动不动就要一笔不菲的诉讼代理费,说不定赔偿我的钱还不够付律师费。”朱先生说,加上他对法律又不是很熟,身边的亲戚和朋友也都是“半吊子”,不知道该怎样去维权。

  法律新规: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官解读:“这条规定增加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作为代理人,主要是考虑了当前社会客观现实情况。”张朝晖说,现在社会上有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较弱,而又不可能全部代理诉讼,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社区推荐的公民等当事人信任、熟悉的人员作为代理人,能赢得当事人信任,能较好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亮点4

  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市民疑问

  几年前,张先生借给一位朋友2万元钱。碍于情面,借钱的时候,张先生没有要朋友打借条,只是在QQ中提了几句……没想到,现在这位朋友一直赖账,不承认借了他的钱。“如果我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张先生说,由于没有借条这样的证据,他一直在犹豫是否去起诉这位朋友。

  法律新规:对于民事官司,证据将决定你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法官解读:“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法律上增加的证据种类,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也就是说,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比如你某天在QQ聊天时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就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张朝晖告诉记者,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如今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已经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有过这些证据得到认可的判例。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亮点5

  一般性诉讼文书可发电邮送达

  法官困惑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张朝晖说,他在工作中就曾经多次去上门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不在家、拒绝开门、故意躲避送达等等情况屡屡出现。

  另外,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

  法律新规:新修改的民诉法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法官解读:“这就是说,在法院留下自己固定的电子邮箱,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会将一般性的诉讼文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你。”张朝晖说,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方便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适应电子时代工作的新特点,减少当事人诉累。

  那能不能用微博来作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张朝晖给出了否定的答复:“邮件依然是一对一的、不公开的送达方式,能够留下证据固定和保存,而微博不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

  亮点6

  恶意诉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典型案例

  在一起离婚官司中,刘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与朋友恶意串通好,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让朋友起诉他欠款100万元。这100万元“债务”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使得妻子分得的财产减少,而刘某则在财产分割中获利。

  法律新规:据了解,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后明确:“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解读:张朝晖说,近年来,恶意诉讼有愈演愈烈之势。“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是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既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利益,又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给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他说,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规,对恶意诉讼者来说是一记重拳。

  亮点7

  小额诉讼案件将实行一审终审

  现行原则

  目前,法院对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是实行两审终审。

  法律新规: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修正案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最大差别是,它是一审终审。”张朝晖说,修改后的民诉法将小额诉讼标的额确定为相对数——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根据该规定,各省区市小额诉讼标的额将会略有不同,并将每年根据公布的年平均工资数额进行调整。

  法官解读: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按百分之三十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元左右。

  “一般的普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对小额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也即意味着一审终审案件的判决一经法院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必须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张朝晖强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