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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纠纷案例解析

时间:2012-09-10 02:49来源:叶昌元 作者:ヌ夜の狼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原告:某栋楼19户住户。 被告: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该栋楼,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实业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原告钟某等19户居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原告:某栋楼19户住户。
被告: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该栋楼,底层为商业用房,层高4.2米,建筑面积362.04平方米,产权属被告实业公司所有。二至六层为居住房,由原告钟某等19户居住使用,产权部分属原告房产公司所有,部分由住户按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3月,被告将底层部分的填充墙拆除,地面部分下挖至0.9—1.2米深,准备增建夹层,由此引起与原告方的纠纷。同年6月,被告委托某市房屋安全鉴定处(下称安鉴处)就其在该楼底层增设夹层进行鉴定,结论为:夹层施工对主体未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夹层设计、施工中存在问题,建议被告采取有关整改措施。此后,被告按照安鉴处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同年9月,被告又委托安鉴处对其增设夹层方案进行鉴定,结论为:现经持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正规施工图,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设施工期间被告应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同年11月,某省建设委员会抗震办经审核同意被告在该楼底层加一夹层;某市公安局消防科经审核,同意被告按所报图纸进行施工。1999年1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大规模地拆改主体结构,房屋装修加大荷载,造成楼上住房墙体严重开裂,水管漏水,既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的居住安全,也严重侵犯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恢复房屋原有的主体结构,拆除夹层,将下挖的部分恢复原状,并对受损的给排水系统及主体结构的基础框架柱采取补救加固措施。 被告实业公司答辩称:该楼底层房屋产权属我公司所有。我公司根据使用需要,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经市建委、规划局审核批准,安鉴处亦作出鉴定认可,我公司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属合法行为。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期间,被告领取了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准予在室内加一层夹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案法院委托安鉴处对原告钟某等19户的住房损坏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钟某等户住房出现的问题,并非被告底层增建夹层造成的;建议被告对底层公共部分大平台楼梯间的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

法院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实业公司对该楼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被告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被告实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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