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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律师电话咨询

时间:2012-10-25 05:00来源:静陌 作者:漫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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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律师电话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 深圳南山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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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
全国法律咨询专线:1364-2345-325(本人工作繁忙,请直接电话咨询,推销勿扰!谢谢!)
值班律师:蔡律师(到访请提前预约)
律师楼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福田中心区车公庙“招商银行大厦”对面。乘车: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1、本所是2008年度“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
2、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因为业绩优良,执业道德优秀,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首批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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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先进律师事务所”,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
5、本所是福田区“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本招标项目,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本次招标,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排名前列。

 张于2000年1月1日进入深圳某公司,双方签定的最后一份是在2007年6月1日,也是签定的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3月1日,张向公司提出请求:因本人在公司已工作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具备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求公司将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1、张的请求能否支持?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进行合同期限变更,是否视为续签,这样的连续变更合同规避连续续签问题是否违法?

  3、针对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如:新进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如何约定,以避免遗漏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等。

  


  1、张的请求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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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一直履行下去,其实贸易公司经营范围。直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用人单位更是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洪水猛兽”“终生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制度外,还规定了强制签订制度,即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强制签订,只要劳动者有单方订立或续订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就有义务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法定情形为: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所谓“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关系没有中断中止,十年工龄连续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张于200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直至2010年3月1日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已经满十年以上,咋看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张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她在2010年3月1日请求公司将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还是应当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才能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才能得到法律支持?对此,笔者做一详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对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劳动者最后一份合同未到期尚在履行期间时,劳动者单方提出订立要求的,法律并未明确两种合同的转换操作机制,司法实践亦不尽相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时就应当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多数劳动者持前一种观点,就像本案中的张在最后一份合同未到期时就提出变更要求,但多数用人单位持另一种观点,应当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劳动者应当在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时提出订立或续订要求,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9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在履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单方要求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深圳的地方司法实践,张的最后一份合同在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她在2010年3月1日单方要求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张在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前,书面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样才能符合深圳地方司法实践的操作要求。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在此期间进行合同期限变更,是否视为续签,这样的连续变更合同规避连续续签问题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已经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续签下一份劳动合同时,也就是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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