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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付汇贸易付汇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但应存在以下几个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 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主要分为两项,即对损益类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非贸易付汇和计入资产或企业筹办费的非贸易付汇。前者在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时,应在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者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纳税人应注意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24号文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股权转让所得扣缴义务发生时点特殊规定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支付方确认收入实现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四、几类非货物贸易付汇项目所得规定 (1)担保费视为利息所得 非居民企业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24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3)融资租赁视为贷款事项 24号文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4)出租不动产以租金收入全额计算 24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5)股权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应注意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ruby (责任编辑:admin) |


